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法理评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30:56 128 人看过

内容提要:近期,国际唱片业协会向国内多家卡拉OK营业场所发出索要MTV放映费的律师函。相关案件的法院判决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但关于卡拉OK版权界定仍众说纷纭。卡拉OK营业场所使用的MTV/MV是构成著作权下的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还是构成邻接权下的录音录像制品决定了争议双方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以及收费的主体和标准。

关键词:作品制品版权使用费

[案情]

200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华纳公司诉称:该公司是郭富城演唱的《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人。2003年2月25日,原告发现被告唐人街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该公司作为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从未许可被告唐人街公司以上述形式使用涉案作品。故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唐人街公司辩称:原告将由表演者郭富城演唱的歌曲摄录制作的MTV只是一种传播词曲作品的技术手段,MTV本身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述作品的独创性,并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而属于录音录像制品,且原告提供的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也表明原告所享有的权利为录音制作者权;唐人街公司在其卡拉OK的5000首曲库中确实包括涉案三首歌曲并可以由客人点击播放,但涉案三首歌曲是其自北京昆达星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卡拉OK点播系统的专用曲库中所包含的。因此,被告未侵犯原告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并不包括放映权。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卡拉OK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根据涉案MTV光盘彩封上标注的版权标记,华纳公司为涉案MTV作品的创作完成人,被告唐人街公司对于原告为涉案MTV作品制作人的身份不持异议,因此应认定原告华纳公司对涉案MTV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唐人街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3首MTV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唐人街公司自案外人处购买取得了包含涉案MTV作品的曲库,但其涉案放映行为并非为个人欣赏目的而合理使用涉案作品,其放映行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唐人街公司提出其放映的涉案作品来源于其自案外人处购买的曲库,其不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华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人街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的主张予以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了如下判决:一、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许可,不得实施涉案放映《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3首MTV作品的行为;二、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文化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向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00元;四、驳回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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