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含老复员军人、在乡参战涉核军人、残疾军人的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除了国家重点优抚对象予以发给法定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以外,是没有其他待遇给家属或配偶的;国家对于退役军人的福利待遇,仅限于退役军人生前所有,绝不荫及家属和后代的。
但是对于退役军人去世后,其家庭有生活困难的,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能够协调政府部门,协调和帮助其家庭依据规定,优先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的。
武汉市:2009年调整工伤待遇和抚恤金标准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9〕8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现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4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3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27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18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01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7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52元/月;父母、子女增加39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3元/月。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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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七月一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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