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案件由什么法院处理
1、申诉案件,由以下法院处理: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进行相应的审查处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相关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3)、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二、刑事申诉应向法院提交哪些申诉材料
1、申诉状:其中应当记明(1)申诉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2、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3、相关法律文书:原一、二审判决、裁定书等,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4、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起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5、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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