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说明合同中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为被盗车买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15:18 194 人看过

因保险公司未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提示并说明,法院认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35900元。近日,乌审旗人民法院苏力德法庭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3年10月17日,原告李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4万余元的面包车,并于当日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全车盗抢险。十几天后,这辆还未来得及上牌照的面包车就被盗了。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便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约理赔。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合同特别约定了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于正式号牌领取之日起生效,而李先生的车辆被盗时还没有领取正式牌照,所以盗抢险没有生效。李先生则称,投保签约时保险既没有提示自己注意合同中的这一条款,也没有对所附的生效条件向自己作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特别约定的条款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属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未能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履行了这一法定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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