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吸引外资发展自我的需要,很多单位以转让本单位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等方式与外商或国内企业合作建房或联营办公司等。为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部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卫生部申请办理划转土地使用权手续和资产评估手续。办理手续时需上报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意向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材料及相关图纸;
4.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其它有关材料。
二、土地使用者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卫生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手续。需上报的材料同第一条。
三、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出租。
四、各单位在接到资产评估立项批复后,必须委托有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土地使用权划转或出租,还需办理非经营转经营资产审批手续。
六、各单位应依据资产评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投资比例或收取租金标准。
七、资产评估确认后部主管部门方办理划转手续,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划转手续的部主管部门是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凡未经部主管部门批复已签订协议(合同)的为无效协议(合同)。
八、未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与协议(合同)所签价值相差较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九、应办未办土地使用权划转手续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申请基建项目不予立项。
十、应办未办土地使用权划转手续引起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的,部主管部门不出具证明、不补办手续。
十一、转让、出租、抵押部分土地使用权,要从单位全局出发,避免影响单位整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定中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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