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55:15 169 人看过

第1条

本规则依商务仲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商务仲裁协会组织、仲裁人登记及仲裁费用,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3条

全国商务仲裁协会,应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各省(市)得设省(市)商

务仲裁协会,各县(市)得设县(市)商务仲裁协会。

第4条

各商务仲裁协会,分别推行各该区域内仲裁业务,应互相协助,但无统属

关系。

第5条

仲裁契约当事人约定或商请由商务仲裁协会代为选定仲裁人者,除别有约

定外,其声请依左列规定:

一两造当事人之住所、主事务所或本公司在同一直辖市、县(市)者,

向该直辖市、县(市)之商务仲裁协会声请。

二两造当事人之住所、主事务所或本公司不在同一县(市)而在同一省

者,向该省之商务仲裁协会声请;不在同一省(市)者,向全国商务

仲裁协会声请。

三仲裁契约有关国际贸易或当事人有一造为外国人或其住所、主事务所

或本公司在外国者,向全国商仲裁协会声请。

四依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向县(市)商务仲裁协会声请而该县(市)

无商务仲裁协会者,向省之商务仲裁协会声请;应向省(市)商务仲

裁协会声请而该省(市)无商务仲裁协会者,向全国商务仲裁协会声

请。

第6条

各商务仲协会之设立,应检具章程,依左列程序为之:

一县(市)商务仲裁协会,应报经县(市)政府征得该管地方法院同意

后核准之。

二县(市)商务仲裁协会,应报经省(市)政府征得该管高等法院或地

方法院同意后核准之。

三全国商务仲裁协会,应报经内政部征得法务部、经济部同意后,陈报

行政院征得司法院同意核准之。

第7条

各商助仲裁协会之章程,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区域。

四会址。

五组织。

六会员资格及入会、退会之手续。

七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八入会费及常年会费之数额、缴纳会费之等级。

九会员代表之名额及其产生之标准。

一○理事、监事之名额、职权、任期、选任及解任。

一一会议。

一二经费及会计。

一三章程之订定与修改之程序。

一四订定或修改章程之年、月、日。

前项章程修改时,应依前条规定之程序报请核备。

第8条

凡公私营工、商、农、矿、企业及贸易性之机构、团体,均得为商务仲裁

协会之会员。

各商务仲裁协会会员应按其自行选择之等级缴纳会费。

前项会员得选派代表一人至五人,依缴纳会费之等级决定代表名额。各会

员代表之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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