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背后的共同危险与无意思联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06:00:18 368 人看过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在于: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学界普遍认为,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确知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是易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混淆的一个概念。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其特征在于: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二是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三是各行为共同造成受害人损害,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致产生损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由于尚未有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中有按连带责任处理的,也有按单独责任处理的。由上述分析可知,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联系相当紧密。若共同侵权行为采客观说,则共同侵权实际上包括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为此时只要行为共同,不管有无意思联络,均构成共同侵权。若共同侵权采主观说,则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格格不入,因为此时共同侵权要求有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无此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经纬分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并非缺少任何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就不会产生,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具有行为共同性,缺少任何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都不会产生。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如下:

1.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己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2.按份责任,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4.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行为人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05: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侵权相关文章
  • 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分类
    法律综合知识
    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分类主要分为两种,其包含承担连带责任和承担按份责任。无意思联络的认定需要满足各行为人为无意思、造成的损害结果为一人和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一、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分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可以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3)损害后果同一;(4)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022-07-25
    384人看过
  • 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认定方法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第一,两个人或两人以上;第二,有共同故意,这里要求有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第三,必须有共同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3、综上,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认为是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民事赔偿怎么划分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往往是有区别的,主犯的作用大于从犯;主犯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的作用又大于其他主犯。因此,他们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者直接的物质损失程度也往往是不同的,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刑事法律原则和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他们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也是不同的,应区别他们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划分各被告人的按份赔偿责任,即主犯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从犯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的具体数额视案件情况而定。二、共同犯罪从犯分几种《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
    2023-06-28
    337人看过
  • 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什么以及需要意思联络吗
    一、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什么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二、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意思联络吗共同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意思联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包括了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1.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如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加害人的情况。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三、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构成要件方面、损害结果与行为
    2023-05-03
    260人看过
  • 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的意思
    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的意思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的财产和债务。一、前任留下的债务怎么办“前任”指男朋友或女朋友时,则无需为其偿还债务,让其自行偿还即可,因为情侣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前任”指前夫或前妻时,如果这笔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则让其自行偿还即可。如果这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么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的开销而负上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债务离婚后怎么办按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在日常生活里是有相互帮助和扶持的义务的,生活中共同劳动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也是需要一同偿还的。但在离婚的时,就会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夫妻离婚后,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的财产承担。关于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定是,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为家庭生活所需必要开
    2023-03-06
    51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吗?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能证明是甲还是乙的石块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虽与共同加害行为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不会因实际加害人的无法确定而使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同时也能更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2023-06-05
    420人看过
  • 无意识联络的共同犯罪存在吗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犯罪情形是不会存在的;要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就是需要具备意思联络的个要件,如果不具备这个要件,就不存在共同犯罪。不管是有多少个同时实施同一犯罪的正犯,只要不存在意思联系,一律不存在共同犯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要件有,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
    2023-04-26
    359人看过
  •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是主观方面的不同、客观方面的不同以及内部责任分担的不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责任划分,是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主体的复数性、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以及无法判明真正加害人是谁。一、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同:1.从主观方面看: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并且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必须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并且这种过失不是共同的过失,而是相似的过失。而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事实上,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是共同危险行为区分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最主要特点。2.从客观方面看:共同危险的实际加害人是不明确的,损害结果只是其中一个或部分人造成的,其他非实际致害人基于推定的过失也被纳入责任范围内。共同侵权的实际致害人是清楚的,每一个人都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3.从内部责任分担来看:共同危险由于
    2023-07-01
    99人看过
  •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有什么区别呢
    (一)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之处:1、从主观方面看: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并且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必须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并且这种过失不是共同的过失,而是相似的过失。而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事实上,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是共同危险行为区分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最主要特点。2、从客观方面看:共同危险的实际加害人是不明确的,损害结果只是其中一个或部分人造成的,其他非实际致害人基于推定的过失也被纳入责任范围内。共同侵权的实际致害人是清楚的,每一个人都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3、从内部责任分担来看:共同危险由于无法证明谁是实际加害人,所以法律推定每个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是平均承担责任的。而共同侵权却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对结果的影响力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内部的责任份额是不一致的。(二)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相同之
    2023-06-13
    69人看过
  • 侵权竞合什么意思,侵权竞合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侵权竞合的意思是侵权行为形成不同的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损害结果,法律关系中向所有的债务人所主张的权利关系。侵权竞合与共同侵权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不同、债务因果关系不同、法律要求不同、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一、侵权竞合什么意思侵权竞合概念是根据侵权行为的多少形成不同的侵权法律关系,每一条侵权法律关系均产生终极的损害结果,并且受害人均能根据其中一条法律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依据所有的法律关系向所有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侵权竞合由于各个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因此,每个侵权行为之间不发生因果关系,每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形成单一的因果关系,属于一因一果的情形,只不过存在多条一因一果。竞合侵权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也尚不成熟,实践中争议较大,做法不一,其运用完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当事人无权对此进行约定。竞合侵权产生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
    2022-06-15
    498人看过
  • 没有意思联络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双方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以如果事前无意思联络,一般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从本案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情]2004年5月20日凌晨5时许,刘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王某沿利津县至东营的公路上由北向南超速行驶,其摩托车前部不慎撞在顺行的由李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死亡,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系追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因货车超载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对该纠纷王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的继承人张某、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多因一果”数人侵权以及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出现分歧意
    2023-08-14
    100人看过
  • 从本案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案情]2004年5月20日凌晨5时许,刘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王某沿利津县至东营的公路上由北向南超速行驶,其摩托车前部不慎撞在顺行的由李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死亡,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系追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因货车超载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对该纠纷王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的继承人张某、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多因一果”数人侵权以及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出现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刘某与李某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向王某的亲属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事故的发生,刘某与李某都负有过错,其中刘某负有主要过错,刘某负有轻微过错,二人的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其原因力大小分
    2023-05-02
    176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区别是什么
    概念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区别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
    2023-06-12
    288人看过
  • 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及概念
    一、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如下:1.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2.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3.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4.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二、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023-05-03
    122人看过
  • 侵权竞合与共同侵权的异同
    侵权竞合与共同侵权的异同是什么侵权竞合与共同侵权有以下方面的异同点:一、文义辩析从侵权竞合与共同侵权概念表述上来看,两者表述的侵权形态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所不同,只是表述概念的语言要素部分相同而已。前者针对的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后者则强调共同侵权行为,或者是前后两个相关的行为。前者表述的是侵权行为竞合,后者表述的则是共同作用、直接结合、间接结合。所谓竞合系重合之意,犹如多条相同长度的线条重合在一起,仅显现出一条线条;所谓结合则指两者相互作用并合并在一起,犹如多数长短粗细不一的线条相互缠绕而形成一条的完整线条。由此可见,竞合侵权虽有多个侵权行为介入其中,但实际各个侵权行为之间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仅仅因为偶然的因素而产生竞合。共同侵权中各个侵权行为之间则必须是相互联系,并共同发生作用的,缺一而无法形成。二、相同的法律特征1、两者均涉及二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且每个侵权行为均能够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2、损害
    2023-06-13
    342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侵权的行为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更多>

    #共同侵权
    相关咨询
    •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
    • 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分类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16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可以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3)损害后果同一; (4)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
    •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8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 (二)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 (三)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
    • 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区别,有没有法律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0-14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 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主要区别为: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既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 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
    • 无意思联络属于共同犯罪,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07
      无意思联络不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的共同故意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是需要行为人都是故意犯罪,且彼此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