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韩祎、刘洋。
审判法院: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5)辉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张某某等4人是患者郗某某之妻、之子、之父、之母。
被告:辉南县人民医院。
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4月20日,患者郗某某因肺结核咯血入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5年4月24日13时36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一、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郗某某的医疗行为有重视不够及用凝血药不足的过错。二、被鉴定人郗某某的死亡与医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三、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郗某某的责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另查明,原告郗某出生于1999年5月9日出生,尚在校读书。
法院认为:被告在对患者郗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客观上有可能间接影响了患者郗某某生命的延续。根据被告责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结合本案事实,酌情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辉南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等4人死亡赔偿金464356.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734.21元、丧葬费23258.00元,合计513348.61元的20%,即102669.72元;被告辉南县人民医院赔偿4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
原创作者:韩祎律师
-
张某挪用206万公款赌球获刑11年
329人看过
-
张某某诉陆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
326人看过
-
李某获98万元国家补偿
348人看过
-
原告张某河诉被告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350人看过
-
张某等保险诈骗案(一审)
231人看过
-
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374人看过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