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4原告获赔11万元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16:30 246 人看过

主办律师:韩祎、刘洋。

审判法院: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5)辉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张某某等4人是患者郗某某之妻、之子、之父、之母。

被告:辉南县人民医院。

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4月20日,患者郗某某因肺结核咯血入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5年4月24日13时36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一、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郗某某的医疗行为有重视不够及用凝血药不足的过错。二、被鉴定人郗某某的死亡与医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三、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郗某某的责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另查明,原告郗某出生于1999年5月9日出生,尚在校读书。

法院认为:被告在对患者郗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客观上有可能间接影响了患者郗某某生命的延续。根据被告责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结合本案事实,酌情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辉南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等4人死亡赔偿金464356.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734.21元、丧葬费23258.00元,合计513348.61元的20%,即102669.72元;被告辉南县人民医院赔偿4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

原创作者:韩祎律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1日 13: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张某某诉高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原告:张某某。被告一:高某某。被告二: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原告与被告一均是被告二深圳市龙-岗某公司员工,从事厨师工作。2004年1月20日17时许,高某某与张某某均在龙岗区公众高尔夫球场的厨房内工作,高某某叫张某某帮忙炒菜,张某某同意后正准备炒菜时,高某某突然拿起厨房里的菜刀将张某某砍伤,然后投案自首。公安派出所委托深圳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组对被告高某某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告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发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原告对此司法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派出所又委托广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一致。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经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所受伤害为伤残九级。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经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对原告所受伤害均认定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于工伤。原告出院后,向两被告追讨损害赔偿。两被告
    2022-11-12
    198人看过
  • 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徐**,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业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长黄学锦审判员沈辉
    2023-04-24
    374人看过
  • 原告侯某诉被告某、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桂银,男,1968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霍xx,女,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侯贵河,男,1943年7月出生。被告路秀梅,女,1942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闫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侯桂银因与被告侯贵河、路秀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在本院牧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侯桂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xx,被告委托代理人闫xx、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17日,原告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修筑家的院墙,同月27日,我购买了水泥、石粉等材料,并准备了铁架等工具,雇佣了大、小工十几名动工垒墙。这时,被告出来阻
    2023-06-08
    127人看过
  • 胡某某等绑架罪一案
    [案情]公安局起诉意见:犯罪嫌疑人卓XX(24岁)、刘XX(21岁)、胡XX(22岁)、胡XY(22岁)涉嫌绑架案由受害人丁XX于2009年9月17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已于2009年9月19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卓XX、刘XX、胡XX、胡XY已于2008年9月18日被挡获,2009年9月1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卓XX、刘XX、胡XX、胡XY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9月17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卓XX发现其女朋友与受害人丁XX关系亲密。卓XX打电话邀约刘XX、胡XX、胡XY、“小柯”(真名不详在逃)一起计划对丁XX实施报复。当晚卓先建安排胡XX、胡XY在网吧等待卓XX和刘XX。卓XX与刘XX跟踪受害人丁XX到XX村4组河边后发现四下无人遂对丁XX进行殴打并将受害人身上的几十元抢走。随后,卓XX打电话让胡XX、胡XY在“XX
    2023-06-02
    371人看过
  • 李某获98万元国家补偿
    昨天上午,平顶山叶县农民李某收到了平顶山中院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款。2001年8月,因涉嫌故意杀人,李某被关押。直至今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李某才重获自由。对于收到的国家赔偿款,李某认为赔偿偏低。赔偿索赔380万余元,最终获赔98万余元昨天上午,李某从平顶山中院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在被宣告无罪后,今年6月3日,李某向平顶山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平顶山中院赔偿379.67万元。此后的一次听证会中,他将申请数额增加至380.12万元。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被判处刑罚,经重审宣告无罪后,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即平顶山中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平顶山中院决定,赔偿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
    2023-04-24
    348人看过
  • 张某某等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一审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浙法刑终字第56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捷,浙江浙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凌芬娟,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海宁市支公司营销员,住×××。因本案于200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辩护人胡灿灿,浙江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俞月海,浙江西泠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凌芬娟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9月14日作出(2000)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张某某、凌
    2023-06-11
    298人看过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 张某诉某食品公司悬赏广告案例分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1993年4月28日,被告广东中山某食品公司为其产品“一百分奶”作宣传,在《新民晚报》第十五版上刊登广告。广告称:请留心**电视台4月30日起本公司的电视广告,凡参加“一题万金”巨奖竞答活动的朋友,请沿虚线剪下竞答标志贴在信封上,并在5月18日前将答案寄至本市长寿路807号中山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场部,所有信件将按邮戳日期的先后在5月22日统一拆封,第一位猜正确者获得1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并在5月26日的报纸上公布其为“最聪明的上海人”,颁发荣誉证书。4月30日,**电视台以口播的形式播出了语音为“三十六口缸,九条船来装,只许装单,不许装双”竞猜题的谜面。5月1日,原告张某将“三十六口缸”理解为“3+6口缸,每船装一样”的答案按广告的要求寄给了被告。5月19日,被告市场部负责人徐某电告张某,称:你的答案正确且中奖。5月20日,被告市场部徐某又来到上海科技大学
    2022-11-18
    423人看过
  • 张某某案件引起的争议
    2005年,全国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四川张某某见义勇为的案件。2006年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加以发布。(一)主要案情和裁判结论2004年8月14日下午,胡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罗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某村,趁一妇女不备抢夺其佩戴的金项链后驾车逃逸。张某某和现场群众刘某、张某等人闻讯后,立即乘坐由张某某驾驶的轿车追赶。当迫至一立交桥上时,刘某和张某责令胡某某、罗某二人停车,但胡某某为摆脱追赶而驾驶摩托车高速蛇形行驶。张某某驾驶的轿车与胡某某的摩托车并行时,摩托车与右侧的立交桥护栏和张某某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罗某从摩托车上摔落桥面造成左小腿骨折等多处损伤,胡某某则摔落桥下死亡。罗某在治疗期间左小腿被截肢。2005年5月,胡某某的家属和罗某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丧葬费、医疗费。法
    2023-08-16
    190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1
    2023-04-25
    360人看过
  • 何某与元某货款纠纷案
    何某系某厂投资人,元某系中山市某镇一个体户,元某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于2001年注销工商登记。何某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与元某有业务往来。2007年9月,何某将与元某的货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庭下和解后,何某向法院申请撤诉。之后,元某一直不履行和解协议,何某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找到律师希望通过诉讼追回货款。2008年7月,何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持相关收据和法律文书再次起诉元某和在收据中签名收货的谭某等,要求被告偿还2005年年底左右的货款和利息损失。一审中,谭某答辩认为自己是元某的员工,其签字收货行为系职务行为,本人不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元某承认其本人签名的部分,并认为自己已经还清所欠货款;否认谭某是其员工,认为谭某签名的收货与自己无关。何某则主张谭某是元某员工,但因时间和取证条件限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元某未能提供单位员工名册等证据证明谭某并非其员工,应承担举证
    2023-06-04
    76人看过
  • 张某某与赵某某仍是合法夫妻
    张某某与赵某某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是本案诉争的关键,张某某出示了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证明其是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二人虽然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对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达成调解离婚协议,调解离婚协议的法定程序已进行完毕,但离婚调解协议是否生效是合法夫妻关系是否解除的关键。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即意味着赵某某与张某某解除了夫妻关系;没有生效,则意味着赵某某与张某某虽然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仍然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解除。离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产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很显然,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必须符合法定
    2023-03-07
    172人看过
  • 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第48题: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答案】D【考点】律师执业规范【解析】选项A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选项B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选项D与律师执业规范冲突。根据《律师执业
    2023-06-12
    386人看过
  • 张某某犯抢夺罪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金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3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枫泾镇兴塔兴新路838号南20米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从其手中夺得价值人民币584元的夏新A50手机一部(已发还),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
    2023-06-11
    48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伍万元)欠款人某某某伍之壹贰等伍元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2
      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不要超出,可委托律师处理,可来电。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某某案件获利多少赔偿多少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9
      侵权案件确定赔偿金额并不完全以获利金额多少来确定,要根据侵权的情节、维权的合理费用等综合确定。
    • 欠条……某某欠某某信用卡9万元正、姓名这样可以告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7-19
      凭此借条可以到法院立案起诉对方,但要胜诉还需其他证据,如是银行转款需要银行转款凭条,如是现金交付需对方出具的收条。注意:在民间借款纠纷中,诉讼时效是2年,超过诉讼时效2年,即使你起诉到法院,也不会胜诉。但不知此笔借款诉讼时效超过2年没有?
    • 借据某某人借张三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30
      这样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只是利息约定的有点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具体可来电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