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信访问题与解决信访矛盾的方法如下:1、重视信访工作,提倡“小题大做”。对于信访人员反映的任何一件“小事”,各部门应当做“大事”来认真对待,谨防小事拖大,矛盾激化;2、领导班子成员应做到经常下基层听民声,经常接访查民情,经常办访解民忧;应定期过问信访工作,亲自办理重点信访案件;3、排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力求面面俱到。只有通过不断排查,才能不断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3、应注意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尤其是要打消上访者趋上心理,教育引导其就地解决问题;4、对矛盾集中、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信访问题,区别对待、慎重处理、严防事态扩大;5、其他方法。
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水利部、铁道部、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执行。
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
为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发布,以下简称《条例》)、《信访条例》(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条例》实施后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的问题,按照《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条例》实施前已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的问题,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尽快依法纠正。拆迁双方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认的,原则上应维持原协议。
因行政干预拆迁补偿标准,使被拆迁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尽快纠正;未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而实施强制拆迁的,要责令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限期妥善安置或补偿。
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件的规定,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文件处理。
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为住宅,但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件的规定,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四、对多数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交置协议,又出现拆迁纠纷和矛盾以及上访的,属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块。快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对己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法》处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拆迁纠纷和拆迁争议,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己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有关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六、涉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等国家政策己有明确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已按当时政策处理并作了结论的,应按照“尊重历史原则”予以维持;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七、对少数被拆迁人“以闹取利”和不合理要求,特别是多数人已签协议的同一项目的少数人要求,不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不乱开“口子”,严格依法做好工作。对极少数蓄意闹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要依法处理。
八、2004年以来新实施的拆迁项目,要认真执行《条例》及配套的政策规定,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从制度上避免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对新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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