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与争议标的无实际关系如何确定管辖,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6-22 03:50:12 254 人看过

一、约定管辖与争议标的无实际关系如何确定管辖

约定管辖与争议标的没有实际关系的,约定管辖的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

1.约定管辖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

2.约定管辖的约定不明确的无效;

3.约定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

4.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

5.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

6.约定管辖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

7.其他被人民法院确认为协议管辖无效的。

三、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n(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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