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此类属于“告诉的才处理”案件,也就是有人告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提起诉讼。
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如何确定管辖
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相关刑事知识
【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破坏国家力量和战备设施等违反军人职务,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案件。
对于军、地互涉的案件,一般实行分别管辖制度,如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军人一方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一方由地方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
(3)军人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在营区犯罪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除外);
(5)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含在编职工)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的认定:
(一)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区分,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二)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三)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四)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此类属于“告诉的才处理”案件,也就是有人告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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