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在即的大学生庞某网上求职被骗入传销窝点,要求离开时受阻,持刀自卫杀死一名传销头目。昨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庞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赔偿死者家属83950.8元。庞某表示不上诉。
逃离传销窝点刺死头目
2011年2月,东莞市莞城区步步高罗沙前一巷2号出租屋变成一个传销窝点,李相泽负责看管、监视窝点成员,该窝点房门反锁,钥匙掌握在李相泽手里。
3月,庞某被窝点一名成员骗到出租屋,并被告知该窝点的成员与所谓招聘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是合作创业,需要缴纳加盟费,否则会遭到该组织人员的控制,并受到非法拘禁。庞某这才发现自己掉入了传销陷阱,他要求立即离开,但受到传销成员李鼎等人殴打。
一番推掇后,庞某取出弹簧刀挥舞刀子乱划,威胁其他人不得靠近。随后,庞某试图冲出房间,正出房门口时,遭到李相泽的阻拦。在双方扭打过程中,庞某持刀刺了李相泽左胸部一刀,李相泽受伤倒地。庞某随即跑到二楼客厅的阳台玻璃门处,踹烂玻璃来到阳台向楼下住户求救,接着又撞开防盗网,顺着下水管道爬到地面。李相泽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3月21日,庞某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投案,同时缴交工具弹簧刀一把。
法院认定防卫过当但免予刑罚
昨日,法院在宣判中称,庞某受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及殴打,为免受传销人员对其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其持刀进行自卫,但造成一人死亡,其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害人李相泽等传销人员实施的非法传销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其社会危害性严重,李相泽等人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鉴于庞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庞某犯罪后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投案以后至一审庭审时均没有如实供述其持刀捅被害人的事实,故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法院还对刑事附带民事进行宣判,判定庞某对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83950.8元。
庭审焦点
杀死传销头目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
庞某在庭上曾称,当时的行为并非刺人,而是持刀乱划。庞某的辩护人也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庞某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导致死者受伤的极有可能是意外事件。
法院经查发现,死者的伤口只有一处,不存在不规则或被划伤的情形,所以庞某辩称持刀乱划与查明事实不符。死者的死亡与庞某的行为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庞某持刀反击,并与李相泽发生扭打,造成李相泽死亡,其主观上对于李相泽的死亡具有一种间接故意。
如何判定防卫过当?
庞某称,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属正当防卫。其辩护人也认为这种行为属正当防卫。法院经查发现,窝点内多名传销人员对庞某殴打,后来李相泽是徒手与庞扭打,庞某在本案当中造成的仅是轻微伤,庞某持刀刺李相泽胸部一刀,制止了不法侵害,但所防卫的利益和造成的损害不相适应,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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