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5:22:21 64 人看过

【问题】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何规定的?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人可不再重复报送。其中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备案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备案人印章;报送中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备案人印章。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退1份给备案人;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备案人各应补正事项。

五、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备案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全部备案资料以及处理意见层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如发现此种股权转让情形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包括转让方把股权由应征税的国家或地区转让到不征税或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应不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予以处理:(一)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在同一省且同属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管辖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执行。(二)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或分别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管辖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

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或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九、省税务机关应做好辖区内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工作,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权转让相关文章
  • 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适用什么样的规则
    一、基本规则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源泉扣缴对第三条第三款做明确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所得,就不适用源泉扣缴。而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特例(一)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
    2023-05-05
    125人看过
  •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怎样缴纳?
    1、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免税重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2、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
    2024-01-31
    277人看过
  • 居民企业转让企业股权纳税如何进行?
    一、居民企业转让企业股权纳税如何进行?居民企业转让企业股权纳税需要:第一,允许扣除的股权成本为企业投资时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已有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初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出现股本溢价,计入了资本公积,那么对于被投资企业账面记载而言,其投资成本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股本溢
    2024-01-27
    190人看过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其来源于中国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减按10%税率征收。境外注册企业转让股权不能等同于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不能一看到境外注册企业转让股权,就以为是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因为境外注册企业未必是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除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还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居民企业也可能在境外注册。
    2023-08-17
    50人看过
  •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9]698号发布日期:2009-12-10执行日期:2009-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
    2023-06-07
    328人看过
  • 股份转让:企业进行股权重组税务处理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网友咨询: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律师解答: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规定处理。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
    2023-06-05
    84人看过
  • 什么是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减少,免税或延期纳税为主要目的。(二)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所有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变更资产原本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价格中股票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五)企业重组中获得所有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有权。什么叫企业重组并购企业并购与企业重组不是一个概念,首先,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企业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以此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其次,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
    2023-08-05
    169人看过
  • 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区别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区别在普通重组的情况下,应当将其视为资产与股权交易的常规变动过程,根据公允价值确认公司收入,同时也需要根据公允价值来明确纳税基础,从而精确计算出产生之收益及亏损额度。对于特殊重组而言,未曾缴纳税收的部分将失去计税基础的地位,亦即,若存在股权转让但未产生任何收益,则由于此前并未交纳相应企业所得税,此时要依据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原始计税基础来构建获取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于采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同样需要明确税务额度并相应地核算所得和损失。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按照股权和现金占据总体支付金额的比重对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加以分割,对于被收购企业资产原有的计税基础中,等同于股权占总支付金额之比例的那部分应仍然以原有计税基础进行确认;然而针对现金占总支付金额之比例的部分,我们需要用现金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这一部分原本的计税基础,以确定税收所得,并且需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
    2024-07-06
    178人看过
  • 如何计算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全如何计算非居民企业注册资本?2009年12月BVI投资者A公司将100%股权转让给香港投资者C公司,其转让价款为港币5000万元,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6.8287,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0.8805。则BVI投资者A公司有关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如下:由于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美元,则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均以美元计算。经过计算,美元对港币的汇率折算为6.8287/0.8805≈7.7555。股权转让价5000万港币依据7.7555的汇率折算为644.7万美元。股权转让成本第一次是200万美元、第二次是50万美元、第三次是250万美元,合计为500万美元。股权转让所得=644.7万美元-500万美元=144.7万美元。该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144.7万美元10%6.8287=98.81万元人民币。3.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
    2023-08-17
    248人看过
  • 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二)
    四、以职工安置问题作为交易条件的合同条款的效力在每一个国有企业的历史上,广大职工都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转让国有股权时,法律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公司组织再造情况下雇员利益也是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欧美国家的普遍做法。从法律关系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之前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与其广大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公司的法律人格自身并不必然随着国有股权的出让而灰飞烟灭。但是,故有股权的受让方有可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操纵公司的法律人格,大量裁减人员,甚至故意背弃自己在国有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广大职工所作的承诺。为此,国有股东代理人和人民法院不但应当关注国家股东在股权转让工程中的得失,更要关怀广大职工的冷暖。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第9项旗帜鲜明地要求:
    2023-06-13
    138人看过
  • 浅析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
    本文讲的是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同时符合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浅析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同时符合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1.债务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必
    2023-06-05
    55人看过
  • 特殊股权可否转让
    法律综合知识
    案例:2006年12月26日,某自来水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其持有的100万股某银行的国有法人股,全权委托某**公司办理转让事宜。所转让的法人股已经过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2007年1月24日,**公司以委托人身份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同年2月6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并由某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受。根据拍卖结果,**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投资公司起诉,要求自来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的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的授权,代理自来水公司转让诉争股权,由于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
    2023-12-12
    411人看过
  • 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的解读
    《通知》首次在税务文件中明确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做出让步的事项(第一条第二项),与会计准则达成一致。《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本文主要就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债转股中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导致的递延纳税问题这两方面进行解读。《通知》对企业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和如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为重组企业减轻税务负担,促进合理的产业整合的同时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其中,对于企业涉及股权支付和债转股的两种债务重组行为的相关规定是: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
    2023-04-23
    136人看过
  •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四)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该自然人应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使用。(五)以商标作字号应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商标的认定证明。(六)使用中关村字样的,应出具,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二、企业名称有
    2023-06-09
    94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更多>

    #股权转让
    相关咨询
    • 企业重组前12个月发生股权转让怎样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6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比例符合下述2规定的比例。企业(腾讯众创空间)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下述2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在重组后连续12个
    • 重组特殊税务处理,企业增资有新股东,算转让股权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7
      不属于股权转让。属于增资扩股,因为增加的资本金进入到公司的账户。
    • 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后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7
      要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 如何缴纳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15
      1、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 企业承担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信息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16
      对于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