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59:33 425 人看过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作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提高对作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的认识,切实抓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

二、切实做好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自治县、市)、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办理工作。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2002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

四、我局将对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的情况、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二年二月五日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就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行为。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人对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局及所属分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举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人对由其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举报。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条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作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录像。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受理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书面方式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收阅并进行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录像。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及时办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办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登记表》(附件1略);

(二)调查取证;

(三)处理,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处理报批表》(附件2略);

(四)结案,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结案登记表(附件3略);

(五)归档。

第十一条办理举报案件,可以采取直接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形式。

第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将受理的举报案件交办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四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并及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五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管理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每季度应对举报案件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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