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形成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41:46 337 人看过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对债权人利益有害的行为;

2、可以撤销的行为应该必须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3、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有基于撤销行为的实际受益者;

4、能够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的债务人主观上应该是恶意的。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一)破产撤销权

1.可撤销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撤销权的行使要求:(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2.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二)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三)特别规定

自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针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追回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在此期间后,追回的财产只用于追回财产的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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