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08:01:50 274 人看过

(一)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这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它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等形式。必须注意的是违约行为只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中,违约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由于对特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因而不能成为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其次,违约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财产权利损害的事实。这种事实,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给对方造成财务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且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违约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范围,超出该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

(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它解决的是责任能否构成的问题。

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相对应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赔偿范围的问题。

一、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约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损害赔偿怎么认定

违约损害赔偿包括: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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