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佛中法行初字第12号
原告佛山市永发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澜石镇石头乡。
法定代表人霍铭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屹,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大福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梁绍棠,市长。
委托代理人吕毅,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陈泳槟,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科员。
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佛山市玫瑰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卓庭,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何法,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科科员。
原告佛山市永发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霍铭枢、委托代理人曹屹,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毅、陈泳槟,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卓庭、何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7月16日,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请示收回五峰四路21号土地并划拨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作教育用地。2002年7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佛府办函[2002]96号《关于收回五峰四路21号土地并划拨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的复函》批准了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请求。2002年8月1日,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佛国土资字[2002]113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了原告位于佛山市五峰四路21号2911.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对佛府办函[2002]96号文和佛国土资字[2002]113号文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佛山市永发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999年3月10日,原告从广东省海外经济贸易佛山石湾公司购得五峰四路21号土地,地价为350万元人民币。原告购得该地后于1999年4月1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为办证支付相关手续费等共计548,126.25元。2001年,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打算购买该土地,曾向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佛府办函[2001]89号《关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购买五峰四路21号土地的复函》,同意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购买诉争土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拟出价600万元向原告协商购地。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此事,运用行政手段指示佛山市土地交易中心与原告协商,仅出价170万元要求收购诉争土地,并威胁原告如不出卖就强行收回。原告拒绝,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02]113号文,通过对诉争土地评估,向原告补偿230.92万元,强行收回诉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被告要收回土地应经过相关人民政府批准。但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仅得到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府办函[2002]96号文的批准就以低价收回诉争土地,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佛府办函[2002]96号文和佛国土资字[2002]113号文。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佛国土资字[2002]113号、粤国土资复决字[2002]10号;
3、佛府办函[2002]96号、佛府办函[2001]89号;
4、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5、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收款凭据、发票、纳税通知书;
6、委托书、协议书;
7、佛土收[2001]03号土地收购协议;
8、佛土交[2002]4号;
9、情况审批表;
10、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报告书、广东万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
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本案中,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佛国土资字[2002]113号文。本府作出的佛府办函[2002]96号《关于收回五峰四路21号土地并划拨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的复函》是针对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请示的一种内部工作答复,并没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府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首先,我局作出收地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为发展教育,需使用原告的土地,在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我局提出依法收地的请示。我局经审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提出以五峰四路21号土地作为教育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已得到规划部门的同意,因此我局经向市政府请示并得到批准后,对该地予以收回。其次,我局收地程序合法。在接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的请示后,我局依法对土地进行了评估,并得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最后,我局对原告的补偿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答辩期内提供的证据有:1、佛规复字[2001]37号《关于佛科院使用五峰四路21号土地的意见》;2、佛府办函[2002]96号《关于收回五峰四路21号土地并划拨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的复函》;3、北京中土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书;4、佛国土资字[2002]113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5、粤国土资复决字[2002]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佛府办函[2002]96号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被告收回土地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理由充分,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认为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北京中土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书不能反映本案争议土地的真实价值,本院认为该报告书的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质,评估程序合法,该证据真实有效,应予采信。原告对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取得本案争议土地的成本价并不能反映争议土地的真实价值,本院认为该证据与被告收回土地决定的合法性无关联,不予采信;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7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存在异议,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该证据的原件核对,且有关协议并未正式生效,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0不是以争议土地的现有用途作出的评估,故评估价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本院认为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主张理由充分,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
佛山市顺德区英豪电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15人看过
-
周兴元诉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土地行政赔偿案
124人看过
-
【佛山拍卖公告】佛山市国有土地拍卖公告
78人看过
-
陈庆佳上诉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行政许可一案
389人看过
-
高扬明诉乳山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22人看过
-
范**诉佛山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493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
佛山国有土地征用该怎么给贵州在线咨询 2023-12-231、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除了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还需要扣除应该4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 2、具体的补偿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综合的计算。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
佛山市佛山三级工伤评残北京在线咨询 2023-10-0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
-
佛山04年有土地使用证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13佛山04年是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证土地证两证合一最早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1996年3月1日起实施,实行房屋、土地两证合一,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2008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了两证合一统称为《房地产权证》。“两证合一”是一个形象的称呼,总体意思是指原来使用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一证(即:不动产登记证。
-
佛山市公安局在那里?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3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许可,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签证,通过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境内。出入境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批准,持用合法证件出入本国国(边)境;二是指外国人持用合法的证件,经一国政府批准入出该国国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