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11:16 221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为适应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完善并加强出口退税稽核工作,我们在原《出口产品退税稽核员工作规则》([1991]外经贸财发第555号)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在外经贸行业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出口退税稽核工作是整个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必须设置专职的出口退税稽核员(以下简称稽核员)或稽核组。

第三条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选定的稽核员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上级税贸两家主管部门共同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出口退税稽核员证》者,方能上岗工作。

第四条稽核员在办理出口退税稽核工作以前,必须填制“出口退税印鉴卡片”(片样见附1)一式二份,一份送退税机关核对备查,一份自留备查,印鉴如有变动,应即更换。

第五条出口退税稽核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即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中央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地方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等各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和办税员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为保证退税稽核工作的质量,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尽可能保持稽核员队伍的稳定,如若调换稽核员,必须提前3个月向外经贸部报告。

第七条稽核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水平,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出口企业服务的思想;

(二)坚持业务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税收、审计、会计和外贸业务知识,以过硬的本领投身于本职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依法把关、清明廉政的稽核原则。

第八条稽核员的主要职责与工作任务

(一)负责出口退税的日常稽核工作

1.对所需稽核内容稽核无误后,应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内“外经贸委(厅、局)稽核意见”栏下签注意见,并加盖“出口退税稽核专用章”和“出口退税稽核员用章”,方可送达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审批。

2.负责开具中远期收汇稽核证明。对于出口企业自出口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开具统一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样式见附2)。

(二)配合税务部门对办税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及稽核员要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工作,使办税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掌握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熟悉退税业务操作程序,减少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失误。

(三)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退税行为。出口退税检查后的一个月内,编写出年度出口退税检查分析报告。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并报有关部门。

(四)开展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出口退税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有关方面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五)协助出口企业加强同税务机关的联系,推动税贸协作不断发展。在搞好税贸协作的同时,要加强与银行、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协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做好出口退税分析工作和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表式见附3)的编制工作。各省(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须于每月15日之前将汇总好的月报表报送外经贸部,同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印鉴齐全、手续齐备,并附送必要的文字说明。

(七)汇总编报本地区年度出口退税计划(表式见附4)。每年1月底之前,根据本地区当年出口计划、出口退税率、上年度出口退税实际等情况,编制本地区当年出口退税计划,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八)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退税稽核内容与重点

(一)稽核员在受理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先确定有关单证是否由出口企业专职办税员送来,然后稽核企业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真实。

(二)申报出口退税企业是否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申报退税的货物是否属允许退税的商品范围;贸易方式是否属允许退税的贸易方式。

(三)出口货物收购价格、外销价格是否正常。

(四)出口企业是否按时上报了《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

第十条退税稽核具体程序(一)稽核员在受理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单证时,必须建立申报单证的签收制度(包括时间、份数等内容),以防止单证丢失。(二)稽核员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有关退税凭证和申报软盘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稽核或处理意见。在清算和检查期间,可视情况酌定。

第十一条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口退税档案的保管、借阅和销毁制度。稽核员必须把自己主管的出口退税有关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归类、装册、立档,慎防遗失。

第十二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稽核员对本地所辖出口企业办税员的业务管理包括:

(一)负责对办税员所报出口退税资料的稽核;

(二)负责对办税员所报出口退税有关报表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办税员开展出口退税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对办税员的业务辅导和培训。

第十三条稽核员的调换及职责划分,稽核员因故调动工作时,需在其主管领导的监督下与新接任的稽核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前已办理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由原稽核员负责,交接后办理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由新稽核员负责。原稽核员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调离。

第十四条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

1.出口退税印鉴卡片(略)

2.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略)

3.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略)

4.×××年出口退税计划表(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5日 03: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出口退税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1999]021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清算期限对正常经营的出口企业年度的清算期限是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即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对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需对出口退(免)税业务进行清算的,应在经营发生变化或停权生效期后的一个月内对其进行清算。二、清算的企业范围除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外,对我市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情况也应进行清算。列入清算范围的除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特准退(免)税的企业范围外,对外国驻华
    2023-06-05
    376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名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颁布机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文号]:渝地税发[1999]363号[颁布时间]:1999-11-10[执行时间]: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施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工作规程,有利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扣
    2023-04-24
    33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208号为了规范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总局制定了《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第三条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
    2023-05-03
    241人看过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地税发[1999]133号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地税机关内部监督、制约,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税收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重大作用;对于及时解决税收争议,化解矛盾,密切地税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各级
    2023-06-06
    31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效率,缩短发票比对周期,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将征收机关采集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失控发票、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时限提前到11日;地市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3日;省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4日;国家税务总局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6日。二、取消区县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和上传过程,改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直接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将数据提入本地稽核数据库。三、地市
    2023-05-03
    292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号:沪国税进[2008]53号发布日期:2008-12-29执行日期:2008-12-29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特此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23-04-24
    173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出口退税,从狭义上说,就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政府行为;而从广义上说,出口退税还包括通过免税或抵税等诸多形式使出口货物所含间接税趋于零的政府行为。 出口退税对外贸公司的一种补贴政策,按照出口货物的成本价... 更多>

    #出口退税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第24条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5
      经总局领导或办公厅领导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 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第55条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3
      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下同),由办公厅统一管理。未经办公厅协调并报总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税务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各务机关报送总局的各类税收宣传品,由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全部内容?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2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第54条的内容?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0
      凡以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总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总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发后,由办公厅送新闻媒体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资自负。未经总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或署以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名称发表。在经领导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不得擅自举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不得以学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