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消防员正在灭火。记者刘丰摄本报讯(记者成熔兴刘丰商为智)前日位于光谷高新大道的武汉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发生大火,昨日上午,该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燃烧废料时,再次发生火灾,并引起3次爆炸。目前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中,初步怀疑为工业废料引起。武汉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武汉汉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光谷高新大道二妃山一侧,前日凌晨厂区内发生爆燃引发大火,同时二妃山上也出现山火,燃烧了3小时才最终被扑灭。厂方杨经理分析失火的原因有3种可能:一是当班工人操作失误,二是焚烧炉的高温渣子引发,三是附近山上先发山火所致。没料到,昨日上午11时左右该中心再次发生火灾。杨经理称,事发时工人们正在对前日火灾中残留的燃烧物进行处理。正在他们将残留物装桶进行倾倒时,再次发生燃烧。“按这种情况分析,很有可能是工业废料中混杂有含磷或含钠的化学试剂,遇空气后再次燃烧所致”。据了解,高新、关山、洪山等消防中队60余名消防官兵、11辆消防车在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在近1个半小时的扑救过程中,厂区内又发生三次大的爆炸,直到12时30分,大火才被彻底扑灭。据消防部门初步调查,燃烧物质为工业垃圾,其中含有化学试剂和油漆渣,厂内过火面积200平米左右。截至目前,消防部门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一、失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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