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有: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案件中证人该注意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归类,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为了充分提供证据实现自己的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在缺少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实现自己的证明目的。
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人证言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1、证人应当到庭作证。证言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当事人仅仅提供书面的证人证言是不够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证言的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庭和法庭的质询,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除外。只有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仲裁庭和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否则,证人证言仅仅是仲裁庭和法庭参考的依据之一,考虑到证人与申请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未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应当是证据中最低的一类。
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批准后,证人可以在开庭当日前往仲裁庭或法庭并根据仲裁员和法官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方未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拒绝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这就是逾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本或驾驶证等。在开庭过程中,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或法庭的开庭活动。
劳动仲裁怎么写证人证言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以下要点: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写明要证明的事实,该部分根据证人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写明;
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4、注明出具日期;
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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