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履行和重大过失为履行如实告知怎么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9:25:47 428 人看过

1、按法律相关规定,应该属于询问告知原则。

2、如未遵循此原则,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1、构成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履行仍为可能。

(3)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明示或默示)

(4)债务人主观上为故意。

(5)债务人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

2、发生时间: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在履行期届至或者发生迟延之后。可以为明示,也可为默示。

3、法律后果:

(1)债权人可获得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赔偿或者违约金。

(2)有担保的债务,依法实现担保。

(3)可强制履行的请求强制履行。

(4)发生抗辩权的消灭和产生。

(5)债权人负有减免损失的义务。

期前拒绝履行合同之债被称之为预期违约。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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