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申请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05:00:18 432 人看过

财产代管人自己可以申请变更或者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对财产代管人进行变更,对财产代管人进行变更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一般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法院会按照规定适用相应的程序进行变更,保障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一、谁可以申请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有两种情况可能涉及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第一种情况,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财产代管职责为由,自己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第二种情况,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在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自己申请变更的情形下,其变更法定事由为“无力履行财产代管职责”。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无力”强调的是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愿。所谓“无力履行财产代管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被依法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

(二)因出国、外地求学等原因长时间离开失踪人财产所在地;

(三)因生病、受伤等原因无法为财产代管事务提供足够精力和体力保证;

(四)因自身事务繁多,没有时间管理失踪人财产事务等。

二、失踪财产代管人变更适用什么程序

除了更换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法定事由之外,实务中还对申请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究竟适用什么程序存在不同观点。从现有条文表述来看,对失踪人财产代管人自己申请变更代管人没有争议,都认为应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但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问题上则观点有异:一种意见认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可取。一方面,利害关系人和财产代管人之间的争议性决定了不能适用特别程序。特定情形下,利害关系人之所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因为财产代管人损害了失踪人财产权益,从而间接影响了利害关系人可能的利益。因此,利害关系人与财产代管人之间是存在广义上的民事争议的。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三、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适用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后,代管人可能因丧失代管能力或其他原因而申请变更,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能主张代管权。这两种情况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一种情况,申请人只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不再是财产代管人这一事实,而不是请求解决其与他人的民事权益争议,这符合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后一种情况,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就代管权与被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发生争议,这不符合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应依普通程序审理。

在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情形下,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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