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解除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仅供大家参考。
第三十四条在具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前提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1.提前通知。除了法定的职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解除、随时通知解除以及职工因严重过失无需通知解除的情况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征求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
履行相关手续。根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用人单位分别按有关规定履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发人事通知或命令。任免权限在上级机关的应由上级机关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命令,由所在用人单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手续。
(1)职工在路局管内各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调往路局之外单位和自愿申请解除的,由本人书面申请,调转的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后,用人单位下达人事通知或命令并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8),除局内单位间调转外还需向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附件4)。
(2)
职工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材料(如旷工记录、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书以及其他能够证实职工已经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材料),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表》(附件9)。用人单位将人事通知或命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10)、《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送达给职工。
(3)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下达人事通知或命令、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还需要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7)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送达给职工。
4.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办理完工作交接时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其经济补偿金,并由职工本人签收。
5.备案。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终止)的劳动合同书和相关材料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除按照地方行政法规规定将相关材料送到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之外,需在解除劳动合同一周之内,按照管理权限,将《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上报到路局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劳动和卫生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事通知或命令、证明书等相关文件材料应按以下方法有效送达:
1.能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的,由用人单位派二名职工(其中应有一名工会工作人员或职工代表),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如居委会工作人员或民警等)到场,将人事通知或命令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不签收的,可按照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程序做好留置送达。
2.直接送达有困难,可用邮寄送达。相关文件材料应以经过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名称的特种挂号专递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视为送达时间。
3.在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或劳动者现居住地以登报(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形式公告送达,见报三十日以后即视为送达,所登报纸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4.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
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职工在十五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未能按期转出的,用人单位按照“无劳动关系人员”保管此部分人员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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