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商业用房产权调换的安置,制定本办法。
一、被拆迁房屋经认定确定为商业用房,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适用本安置方法。
二、江滨区块拆迁商业用房产权调换的房源有:拆迁改造区块内就近安置房和异地的东苑小区安置房。
三、商业用房安置房选择范围
(一)就近安置房产权调换
1、就近安置房包括中山街东侧沿街商业用房(大猷街以北、中医院以南段)(附图一标段);大众街西侧沿街商业用房(附图二标段);囿山路东侧沿街商业用房(附图三标段);政府回购改造区块的部分商业安置用房。
2、中山街沿街商业用房被拆迁后,可以选择改造区块所有标段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3、其他商业用房被拆迁后,可选择除中山街以外的其他标段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4、以上就近安置房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计如房源不足的,由政府回购拆迁改造区块其他区域的商业用房进行安置。
(二)异地安置房产权调换商业用房被拆迁后,均可选择东苑小区商业安置房(附图)进行产权调换。
四、商业用房安置房安置、分配方法
(一)被拆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20(含)的,采用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如被拆迁人要求就近产权调换的,须两户以上被拆迁人组合安置,组合后的被拆迁面积必须大于建筑面积20。安置房在房产登记时,作为共有产权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也可以直接将安置用房的产权转让给组合中的一人。
(二)组合安置的被拆迁人,须订立由房屋所有权人签章的《商业用房组合安置协议书》和《委托书》。凭《委托书》授权委托一位房屋所有权人参加安置房的抽签。
(三)商业用房就近产权调换分配选房的具体做法另行公布。
五、商业用房拆迁停业(含租金)损失补助选择在拆迁区块内产权调换的,停业(含租金)损失及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的3%年的标准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支付停业损失补偿时间从房屋拆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的六个月止。选择现房安置房安置的,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6个月予以一次性补偿。
六、商业用房安置房交付时间东苑小区现房安置房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安置完毕;政府建设的就近安置房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安置完毕;政府回购的改造区块内安置房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五年内安置完毕。
七、商业用房产权调换价格结算被拆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份按被拆房屋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安置房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部份按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评估价或按安置房拆迁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的120%结算差价。被拆迁商业用房(含1990年4月1日之前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划拔的,实行产权调换需补交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并在结算时一并扣减。
八、商业用房拆迁后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方式和结算办法
(一)商业用房拆迁后,被拆迁人可选择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
(二)同一拆迁区块内产权人既有商业用房,又有住宅被拆迁的,两者面积应合并计算后再实行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
(三)商业用房被拆迁后,选择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分别按商业用房评估价与住宅安置房评估价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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