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行使时的股权定价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2:01:26 102 人看过

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未明确股权的定价标准。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股权价格明显偏高的,转让合同视为无效,股权价格按照公司实际价值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平等条件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平等条件”的确定往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非绝对相同或完全一致。一般来说,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当以相同的条件理解,即:,优先股股东的购买条件应与第三方的承诺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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