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应当注意的事项为:
1、施工现场的证据收集,应当考虑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固定方式与保全方式,因为施工现场随时间的推移,有些现场会被覆盖或破坏,而且有些招、摄影的背景很难区分现场的实际位置。除了摄像、拍照,还可以采用封样方式,比如工地用料、木材、钢材、墙砖、水泥等,可现场封样。
2、制作调查笔录
通过对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或驻工地代表、监理人员、材料管理员、鉴定人员的走访调查,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书面证据。
3、工商查档的方式
可以了解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经营业绩,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文书的执行及诉讼的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4、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书面证据
如合同,补充合同,备忘录,现场签证,开工令。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证明书,(材料)送货回单,施工日志,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及律师公函,质监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等。
二、工程质量处理的方式都有以下几种: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纠纷处理的主要注意事项是施工现场的证据收集,应当考虑证据的来源,制作调查笔录,工商查档的方式,以及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书面证据。
工程质量纠纷赔偿标准和处罚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一、如果某一个工程的监理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擅自越级承包工程的话,会被有关机关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对于其负责勘察、审计等单位会收到一定数额的惩罚,处罚金额通常为之前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的酬金的一倍以上到两倍以下;对于施工方的处罚则是按照工程之前签订好的合同价的2%到4%的比例罚款,同时还可能受到责令停业并且整顿的处罚,同时资质等级也会被降低,情节比较严重的话,可能会被相关机关直接处以吊销工程建设的资格证书的处罚,如果这其中还有违法所得的款项,会被直接没收。
二、如果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工程的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将自己承包下来的工程,转包出去或者是违法分包的话,将会被责令改正,同时需要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对于其中参与勘察和设计等工作的单位,按照工程前签订好的合同里的相关费用的20%到50%为标准交罚款;对于工程中涉及的施工方则是按照工程前签订合同费用的0.5%到1%的比例为罚款,轻者会被责令停业中整顿,降低其工程资质证书,重者则是直接吊销其资格证书。如果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自将业务转让的,也会被责令改正,上交在工程中所获得的违法收入,并且会按照合同约定费用的20%到50%的比例缴纳罚款,情节比较严重者更是会被直接吊销资格证书。
三、如果一个工程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行为,会被相关单位责令改正,并且上交50万至100万的罚款,同时其资质等级将会被降低,严重者直接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工程中获得的一切违法收入也将没收,如果还对工程造成了损失的,需要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一是与建设工程的单位私自串通,建设低质量工程的,二是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
四、一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多个单位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建设低质量的工程,并且造成了比较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成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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