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怎样的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怎样的
格式合同中的以下条款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7)违背公序良俗的;
(8)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合同订立的主要条款都有什么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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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款包括哪些的仓储合同?山西在线咨询 2025-01-26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 双方当事人名称; 2. 合同编号; 3. 合同签订地点; 4. 合同签订时间; 5. 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 6. 仓储物的数量; 7. 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 8.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9. 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 10. 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等等。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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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条款的主要有什么内容宁夏在线咨询 2021-07-31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有: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其中应该注意的是,合同应明确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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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仓单能不能质押,仓储合同仓单质押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3一、仓储合同仓单能不能质押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仓单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2、仓储公司经典当行认可,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 3、质押仓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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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哪些的呢?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1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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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的范围及条款陕西在线咨询 2024-12-131、仓单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进行仓储时,保管人有责任签发仓单或盖章,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文件,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货物验收与交付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在接收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入库货物进行核对。若保管人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人。若保管人验收通过且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