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如果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不固定或者不明确的,统一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场所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登记地等。劳动争议案件一经受理,即使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改变,也不会改变法院管辖。
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条件
我现在没有直接的和原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都没有。但劳动监察大队去查了一次,他们也承认了。我的案子现在在仲裁,但他们要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他们已经给劳动监察大队承认了,难道还要提供证据吗?是不是只要有劳动监察大队的证词就可以了。我想起诉到法院。请问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是不是必须得有和公司的直接证明材料法院才立案?
律师解答:
你最好到劳动监察部门取得立案调查的笔录材料,作为仲裁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结果,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相关知识:
1.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案件未经仲裁机关处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责任解决。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前量程序。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劳动争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申请仲裁,因而导致仲裁机构不受理案件的,该争议未经仲裁程序依法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涉及对多个事由多个人裁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受理案件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都必须符合法律关于起诉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当事人对涉及多个事由多个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以分清当事人和事由为基础。是谁不服仲裁裁决,不服哪一项事由的裁决,不服该裁决提出了怎样的诉讼请求,等等,诸如这些问题,起诉时必须明确、具体,不能笼统而论。事实上,即便是裁决所涉及的多个人都不服裁决涉及的多个事由,一并作为集团诉讼的话,也很难作到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更不用说一部分人对一部分事由不服的情况了。因此,对于裁决书涉及多个事由多个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依法审查受理,不宜笼统作为一案受理。
3.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仲裁的,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受理,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不受理,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的问题,法律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作为一个研讨题目,我们的基本思路和观点是:
(1)前置法定原则,法律确定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必须遵守;
(2)程序前置必须合法,如果前置的程序脱离法律依据,则不得对抗人民
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
(3)因此,对于实际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仲裁机构依法不受理的争议,如确实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可根据纠纷的具体性质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如虽属受理范围,但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仲裁机构不受理的,则因为案件未经仲裁实体处理,人民法院亦不应当受理。
对于仲裁机构违法不受理的争议,违法不受理的实质是滥用职权剥夺当事人诉权,应视为经过仲裁程序,对此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受理。一般情况下,仲裁机构违法不受理的情况主要表现为:A.属于受理范围而不受理;B.符合时效规定而故意否定或者人为制造障碍使之超越时效。
(4)凡遇到此类问题,人民法院须采取慎重态度,要认真分析,调查研究,个案对待,逐级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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