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本市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办法》),对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强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和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活动起到了积极地推动和保障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本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城市中心区机动车停放需求与停车资源供给矛盾愈发突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已经不能适用实际管理的需要。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市政府启动了《停车场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根据本市停车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从加快停车场建设、提高现有停车资源利用、加强停车秩序管理、规范停车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方面作出规定。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一是从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服务等各环节统筹考虑,通过不同环节不同立法制度设计,建立形成衔接紧密的一整套闭环监管体系;二是明确将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纳入《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范畴,作了排除适用;三是将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建设以及本市居住区停车场配建指标具体规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明确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本市其他相关规定的关系。
(二)强化了停车场建设
一是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二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居住、就医停车服务且单独选址立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三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绿地时,有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四是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五是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因地制宜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三)提高了车位利用率
一是规定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配建停车场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三是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四是明确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五是规定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完善了停车场服务规范
一是建立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化服务,为停车人提供动态出行信息;二是规定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三是规定停车场应当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四是要求对聘用的停车收费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提高服务人员素质;五是要求停车场建立投诉处理等制度,妥善解决停车纠纷。
(五)规范了停车场经营行为
一是规定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二是要求停车场按照核定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三是要求停车场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制度,保障停车安全;四是规定停车场不得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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