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职工产假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3 15:41:43 359 人看过

一、吉林女职工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吉林女职工产假方面的法律规定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2、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3、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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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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