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能否要求返还原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09:11:11 279 人看过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为物上请求权之一种。在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恢复其原有权利状态的基本手段;它充分体现了物权的归一力和追及力。

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问题,不在返还请求权的效力范围之内。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对原物的占有,为此,相对人应将所有物或标的物移交物权人占有。

1.原物返还(占有移转)。此种移交占有,通常须相对人为积极的作为。但在无权占有非因相对人的行为而致时,相对人仅负不作为的容忍义务。移转占有的方式(即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直接移转占有,即相对人直接将标的物交给物权人;观念交付是指以现实交付以外的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包括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等。占有改定,是指由物权人与相对人订立协议,由相对人继续占有标的物以代替向物权人为现实交付,此时,相对人的占有从无权占有转变为有权占有;指示交付,是指间接的无权占有人将其对直接的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物权人以完成对物权人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相对人向物权人交付物权凭证以代替物之交付;简易交付,是指物权人在相对人为交付行为之前已经先行占有标的物,相对人只要向物权人为交付的意思表示即可。在上述各种交付方式中,以现实交付为常见,观念交付的情形较为少见。在观念交付中,简易交付的情形,则极为罕见,因为,在简易交付的情形下,物权人已经占有其物,这与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人失却占有为前提的条件相违背。简易交付虽属罕见,但并非没有,郑玉波教授曾举一例以说明之:甲之所有物于其死前被丙无权占有,甲之继承人乙因不知情而向丙承租该物,后来发现该物系自己应继承之物,此时,丙对乙之交付即为简易交付。

应当指出,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应当恢复物的原有状态。所谓原有状态,是指原物在被占有人无权占有时的状态。但是,无权占有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原物仍然受到正常损耗的除外。

2.孳息返还。在物权人之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期间,可能产生孳息。对此孳息是否应当随原物一并返还,罗马法即已确立“孳息随原物”的规则。在罗马法的所有物返还之诉中,被告在返还所有物的同时,也应返还孳息。此种返还责任,因被告是善意还是恶意而有不同:善意占有人只返还判决时现存的孳息,对于已经消耗掉的孳息,不负返还责任。但是,善意占有人对于尚存于他人之处的孳息也应返还;恶意占有人则应当返还诉讼开始前后已经取得和可能取得的全部孳息,包括已经消耗掉的孳息和因疏忽而未收取的孳息。在现代民法中,对于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全部孳息,立法和学说,意见一致。意见不同者在于,对于善意占有人已收取之现存孳息应否返还。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2条规定:“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有适法所有之权利,得为占有物之使用及受益。”有学者据此认为,善意占有人对于已收取之现存孳息,无需返还。这种规定和见解并不合理,因为善意的无权占有毕竟也是无权占有,让无权占有人取得孳息所有权,对所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赋予所有人孳息返还请求权,同时赋予善意占有人孳息收取费用的求偿权。

应当指出的是,返还孳息所称的“孳息”仅指占有人在无权占有期间所收取的孳息,而不包括其在有权占有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收取的孳息,对于有权收取的孳息,占有人不负返还义务。

对于孳息返还请求权,物权人既可以通过自力请求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物权人在请求时,可以和原物返还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在公力救济的情形下,如果物权人在提出返还原物的同时,没有提出返还孳息的请求,则法院不得就孳息返还作出判决。如善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之诉中败诉,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其将变成恶意占有人,对于此后原物所生的全部孳息,其应当返还。

3.费用负担。对于返还原物及孳息的费用,究竟应当由物权人负担还是应当由相对人负担,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物权人负担说”认为,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应当自己取回其物,相对人仅负有容忍的义务,费用当然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负担说”认为,相对人应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完成移转占有的交付义务,并承担移转占有的费用;“分别负担说”认为,在无权占有是由相对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时,相对人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移转占有的义务,但在无权占有是由物权人或他人的原因造成时,相对人仅负容忍物权人取回其物的义务,而不必负担返还费用;“共同负担说”认为,在无权占有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造成时,应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分担返还费用。笔者认为,在无权占有是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原因造成时,应由相对人负担返还的费用;在无权占有是非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过错等)造成时,应考虑该返还是否对双方当事人有益,对双方有益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返还费用;仅对一方当事人有益的,应由收益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返还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23: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返还原物相关文章
  • 结婚证登记同居期间能否要求返还房产
    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能主张返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同居期间的买房并登记在对方名下属于赠与行为,其赠与人有权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撤销赠与行为,要求对方将其出资额或者房产返还。一、婚后购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如下:1、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全款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如加上另一人姓名的,视为赠予,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房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3、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4、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5、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
    2023-03-29
    336人看过
  • 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发生效力
    (1)生效的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回动答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该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
    2023-05-01
    171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也不予保护。一、不动产物权哪些需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基础之上,进行归类融合,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十几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全面覆盖,统一登记范围。具体有以下这几种:(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
    2023-02-19
    496人看过
  • 不当得利的增值能否要求返还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增值也属于不当得利的一部分,理应是要进行返还的。一、不当得利如何计算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
    2023-03-24
    320人看过
  • 承租人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1、承租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享有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例如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进入承租的房屋,拿走出租人物品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者赔偿。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一、承租人的权利有哪些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
    2023-03-02
    142人看过
  •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不法侵夺其物之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所有物请求权是物上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为从属性的请求权。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限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三、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理论界已
    2023-04-12
    109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 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更多>

    #返还原物
    相关咨询
    • 未领取结婚登记的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7
      1、未领取结婚登记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不动产登记是否能对抗真实的物权权利?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29
      解答这个问题,不妨从张曙光依据的房产登记说起。现代民法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因此,在诉讼中,法律赋予了房屋产权登记以“推定的证据效力”,即在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其所登记为事实。一般情况下,同一个物登记的物权归属与事实上物权归属是一致的,但也确实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由于规定该种公示方式,只是为了保护因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在当
    • 物不在了还能用返还原物请求权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08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的权利,如果是物品被损坏或者丢失,只能让对方照价赔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 同居未登记彩礼能否返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16
      同居未登记彩礼如何返还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
    • 同居未登记,彩礼能否返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8
      同居未登记彩礼如何返还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