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怀刑初字第000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广文,男,30岁(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唐林乡林吉利村137号;2004年7月,因偷窃少量公私财物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广文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广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份,被告人林广文伙同王松(在逃)为诈骗他人财物,慌称其姓陈(山东人),应聘到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事主孙思扬的个人车队开车。在骗取信任后,被告人林广文于同年9月21日晚,将事主孙思扬的1辆“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号京G20225)开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非法占为己有,后被查获。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88400元(赃物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广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思扬的陈述,证人郭占成、张文玉、陈振兴、孙宝海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涉案财产京价(刑鉴)字2005第1176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京公(预)决字[2004]第26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广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广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守红
人民陪审员马清洁
人民陪审员徐宏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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