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用电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供用电合同必须依法订立,只有依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订立的供用电合同,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平等互利原则。供用电合同双方应平等的享有供用电的权利,平等地承担供用电义务。
(3)协商一致原则。供用电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不得进行胁迫和欺诈。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搞霸王合同。
(4)等价有偿原则。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有按时、按质、按量供应电力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所供电力相应价款的权利;用电人有支付所用电力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按时、按量使用电力的权利。
(5)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人的需要和电力可供量订立。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既要考虑用电人的需要,又要根据电力可供量的客观可能。
(二)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统一的标准书面形格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供用电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以及供用电双方另行签订的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都是供用电合同书面格式的组成部分。
2.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1)供电方式
对不同供电方式的用户,供电局提供电力的特性是不一样的。当事人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明确供电的方式。对于有多个受电点的用户,应分别对每个受电点的电力特性加以确认。受电点,是指用户受电装置所处的位置。如高压用户的一次变电站(所)或变压器台、开关站、低压用户的配电室、配电屏等。
(2)用电容量、地址、性质
用电容量,是指用电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供电部门的计划供应所允许消耗的电能,是用电人耗用电力的数量指标。一般用千瓦时(即度)表示。在供用电合同中,应规定用户在正常情况下需用的总和,即按单位产品(产值)计算的合计电力消耗总额,乘以用电人年、季、月生产产量(产值),得出年、季、月用电容量之和的生产用电量和按比例摊算的其它非生产用电容量。月用电容量总和除以生产用电天数,即为日用电容量。
对于国家下达用电指标的重点企业来说,年用电容量就是国家下达的用电指标;对于非重点企业,其年用电容量可以根据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和前几年用电的实际平均用电单耗,并考虑国家节约用电等因素核定。月用电容量主要是根据电力分配机关下达的用电计划和电网可供能力进行逐月确认。日用电容量是在月用电容量的基础上确认。
用电人只能在规定的用电容量限度内用电,不得超规定用电。
用电性质有工业用电、农业用电与生活用电等种类,用电性质不同,供电方式、电价等都会随之变动,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供电质量
供电质量主要是指供电电压和供电频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供电质量主要包括频率的质量、电压的质量和供电可靠率三方面内容。供电频率质量以频率允许波动的偏差来衡量;供电电压质量以用电人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来衡量;供电可靠性以对用电人每年停电的时间或次数来衡量。《全国供用电规则》中具体规定了供电质量标准。凡供电频率超过规定允许的偏差或电压超过规定的变动幅度的,都应认为供电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
我国的供电频率是50赫燉秒(赫,是指电在每秒中震动的次数)。我国规定的用电频率偏差是: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上者为&plsmn;0.2赫,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plsmn;0.5赫。关于电压,电力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是: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plsmn;5%;10千伏及以上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plsmn;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10%。
为确保供电电压的质量标准,供电人应定期对用电人受电端的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发现电压变动超过上列范围时,供电人与用电人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4)供电时间
供电时间,是指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供用电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开始和终止时间,以避免用电单位都集中在同一时间用电。在供电不足的地区,为保证市政生活和农业季节性用电,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应适当地有计划的限制一部分电网高峰时间的生产用电,对每日用电时间作出明确规定。高峰与低谷时间主要根据电网负荷构成的电网的可供能力等因素确定。
(5)履行地点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产权处为履行地点。
(6)计量方式
计量方式,应包括受电点、计量点、计量装置、装设位置、计量装置的型号受比、倍率等参数,附计量回路接线图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之一。
(7)电价与电费的结算方式
电价,即电能的价格,通常以每度电若干元表示。国家主管部门对工业用电、农业用电、生活用电等都规定了不同的电价,供用电合同应明确规定电价类别。
电费,是指用电人按用电数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向供电人所支付的费用。供用电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电价制度和电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收费和付费,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用电人在用电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按不同类别向供电人支付相应的电费。对于电费的收取,国家允许供电部门委托银行、信用社托收或代收。议价电价格高于计划价,由国家主管部门加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该条款包括计费容量、电价、电费结算方式等项内容。基本电费计算方式有两种,即按最大需量(千瓦)计算和按变压器容量(含不经过变压器的高压电机)计算。电费的计算方式有六种,即供电人定期、定点收费;委托银行代收;通过银行托收;与银行联网划拨;居民用户银行储蓄;付费购电等。
(8)违约责任
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供用电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的一种经济责任。
供用电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一般包括免责条件、违约行为的情形等等。订立违约责任条款,能够促使供用电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也有助于双方互相监督合同的履行,从而维护履约方的合法权益。
供用电双方如违反合同规定,都有可能给对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供用电合同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9)其他条款
除以上条款以外,供用电合同还可包括诸如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奖惩条款、检测手段、考核期限以及其他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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