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关于产假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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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企业在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期间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两个月。女职工生育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产假天数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职工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职工工资。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电话0535-6633797,芝罘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电话0535-615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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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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