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3:27 291 人看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规范有形土地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有形土地市场

有形土地市场是政府指定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流转交易的专门场所。建立有形土地市场,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措施。市本级和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关于“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登记”的要求,在年内新建或者利用原有场地建立有形土地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场所。

二、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一)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在有形土地市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

2、经公示后同一地块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非工业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下列土地使用权,应在有形土地市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1、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2、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3、受委托的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的非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转让。

(三)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流转,应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办理交易手续:

1、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转让;

2、司法裁定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或连同房屋转让;

3、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

4、国有、集体和乡(镇)村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的处置;

5、其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作联营等。

三、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交易

(一)有形土地市场应当实行凭证交易,确保入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筑物权源合法、权属清楚。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应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出让土地和租赁土地首次转让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转让条件与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核;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应首先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准;涉及集体土地征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依法报批。

(四)土地使用权的公开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进行。

挂牌应在有形土地市场以上墙或电子屏幕公告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五)对挂牌交易的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对因特殊情况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地,但必须先进行地价评估,经政府确认,并待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

四、强化有形土地市场的服务功能

有形土地市场要按照市场运作机制,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要公开所有的交易信息、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交易收费标准、交易服务承诺以及工作人员守则等,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积极宣传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要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引资、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服务;要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拍卖行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窗口”服务。

有关土地交易的各项交易费用以及中介服务费用,实行政府定价的,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的,执行市场价格;政府部门依据职权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服务费。

五、加强有形土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有形土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按规定应进入有形土地市场交易而未进入的,应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而未实行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而办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政府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市有形土地市场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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