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缓刑的性质,至今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将缓刑作为刑罚方法,有观点认为,缓刑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有观点认为,缓刑是在刑罚量定的基础上,对其执行方法的确定,在逻辑上应当归之于行刑制度。还有一种综合的观点,认为缓刑既是一种量刑制度,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还有观念认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因此不是刑罚的执行。我们认为,对于缓刑性质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明确缓刑的执行是否属于刑罚的执行。有学者从缓刑减刑、缓刑与假释的比较等方面来说明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我们赞成缓刑属于刑罚执行的观点,并对此作如下补充:
(一).缓刑的执行属于刑罚的执行
缓刑具有刑事惩罚的属性,因此缓刑的执行属于刑罚的执行。什么是刑罚?刑罚是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如改为剥夺和限制更确切一些)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照此进行简单的推理:缓刑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缓刑期间包括了对犯罪人一定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因此,对缓刑的执行当然是刑罚的执行。虽然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负担的规定欠缺,使得相当一部分人产生了在我国宣告缓刑就等于无罪释放的认识。但毕竟还是有一些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的条款,在97年刑法中,又增加了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进一步表明了缓刑的惩罚属性。
(二).缓刑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
对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并不应排除把缓刑作为刑罚的方法。对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是指对原判拘役、有期徒刑的不执行,缓刑虽然不是五种主刑的刑罚方法之一,但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即对犯罪人从原来可送到监禁机关的执行转为到社区的执行,因此,把缓刑作为刑罚的方法和手段是无可置疑的。
相关法律知识:
缓刑的类型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缓刑的法律规定,缓刑主要分为三类:
1、缓宣告主义缓刑。缓宣告主义又称宣告犹豫主义,由英美两国创制,故又称英美主义,这种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刑的暂缓宣告和罪的暂缓宣告两种表现形式。刑的暂缓宣告是指对判决有罪或者根据案件事实已经被认定有罪的犯罪人,停止诉讼程序且暂不宣告刑罚,将犯罪人交付监督考验,如果犯罪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保持善行,即免去刑罚的宣告。罪的暂缓宣告是指暂缓做出有罪认定的缓宣告缓刑,被告人在被判决有罪之前,暂停或终止有关诉讼程序,从而避免做出有罪判决,将被告人交付考验。
2、缓执行主义缓刑。缓执行主义又称执行犹豫主义,是指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并予以宣告后,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所判刑罚,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发生撤销缓刑的事由,即不再执行该项刑罚。这类缓刑包含原判决丧失效力的暂缓执行和原判决保留效力的暂缓执行两类。原判决丧失效力的暂缓执行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不仅不执行原判刑罚,而且原判决丧失法律效力,即发生犯罪人自始未受刑罚宣告的法律后果;原判决保留效力的暂缓执行,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则对其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原判决仍然有效,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将被永远保存。》》》查看全文
缓刑有什么特点?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的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必须以被判刑为基础。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被判刑,则不能单独宣告缓刑。
二是必须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前提。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暂缓执行刑罚不致于会再行犯罪。
三是必须有一定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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