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关于拖欠工资数额的法律。关键是拖欠工资是否“恶意”
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付款的,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追加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工作年限的,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每半年支付一次,最高支付期为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工资是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在什么情况下是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劳动者有支付能力时,以转移财产、逃匿或者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犯罪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的,要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在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体要件等方面符合法律要求,客观方面和认定标准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主观上明知其“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作为,会造成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获得劳动报酬,而希望或放任后果发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有几种情况应该认定为故意的:
(1)明令拒绝的,即明令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的违约,无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然是指支付,但主动实施的行为,找借口不支付,应认定为故意。无正当理由转让财产,造成无力支付的虚假形象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给予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逸,致使无法支付虚假形象的;或者非法扣减工资、罚款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又妨碍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既有危害行为,也有危害结果,二者在刑法上有因果关系:(1)以转移财产、逃跑、藏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1)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2)能够支付但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也就是说,企业的银行存款足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却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领取劳动报酬。如果如实执行月工资制度,超过20天不发工资,就构成“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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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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