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解决个别地方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和管理意识淡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随意降低基准地价标准,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以下简称“两金”),致使“两金”征缴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两金”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金”收缴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两金”收缴工作当作地方财源建设的根本大事来抓。“两金”是国有土地资产的货币化,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强“两金”的收缴管理,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要提高对“两金”收缴工作的认识,切实把“两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把“两金”收入用于一般的财政预算平衡和把“两金”列入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坐收、坐支、截留和挪用;严禁有关部门借收缴“两金”之机“搭车”收费。
二、严格掌握“两金”收缴对象、范围及标准,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收缴。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受让人、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的承租人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出租土地和房屋者),均为“两金”收缴对象;凡以出让方式和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的,或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均为“两金”收缴范围。尤其对划拨土地因发生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出卖的,必须列入“两金”收缴范围。对原划拨土地不再适用《划拨用地目录》的,也应逐步纳入“两金”收缴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缴标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或政府最低限价;年租金标准的确定,应以基准地价测定的年租金水平为依据,由市、县政府确定,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三、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为基础的地价体系,提高地价成果的应用水平。基准地价成果一经公布实施,则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基准地价更新测评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经省政府批准,由市、县政府公布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四、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两金”收缴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两金”收缴工作中要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行政或擅自减免。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两金”征缴的管理部门和代征机关,要认真履行管好用好国有土地资产的法定职责,把“两金”收缴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强化措施,应收尽收,足额入库。今后,凡低于政府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的,均视为违纪或违法行为,造成“两金”流失的,将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追缴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两金”收缴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从“两金”中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拨土地有偿使用业务经费。
各地遇有各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涉及“两金”收缴和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相关规定为准。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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