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标法》功能的回归(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51:13 446 人看过

我国《商标法》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对商标使用人课以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如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六条和2001年《商标法》的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25、26、31、34条和2001年商标的第、39、40、45、48条分别规定商标受让人、商标权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如果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此,有学者认为质量保证功能是商标功能之一,其理由是:商标的质量信誉是商标价值的本质体现,是消费者在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中进行选择的基础,生产商要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然要努力保持和增强自己商标的信誉和对顾客的吸引力,就必须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这样客观上就起到了防止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商标起到了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⑥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勿庸质疑,商标可以表征一定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但是否就意味着商标就应该保证质量呢?实际上,商标所有人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不是源于商标使用行为而是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是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认为商标应保证商品质量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低劣的商品,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也可以用手和用口投票,进行投诉或提起诉讼。而政府则完全可以依据《商标法》以外的法律对不良厂商进行查处。一般讲来,名牌产品与非名牌产品,其质量并没有本质差别,但它们所使用的商标的价值却有天壤之别。假设商标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那么是否就应该意味着名牌产品的质量就必须比非名牌产品的质量要高出许多?这显然是无法说通的!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完全是历史遗留的产物。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当时并设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因此承担了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光荣使命。但随着1993年《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商标法》继续规定商标权人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则有越俎代庖之大嫌。从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对83年、93年的第六条规定中监督商品质量的删除,可以探知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但不知道为何又留下了这样一个大尾巴。

(二)淡化理论对《商标法》功能定位的影响

针对《商标法》的不足,很多学者对《商标法》第三次的修改完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有意见认为应该将《商标法》的指导思想定为淡化理论,认为可以因此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然而笔者认为该作法将可能对《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产生消极的影响。毋庸质疑,《商标法》的首要功能应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淡化理论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用混淆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的是淡化理论仅对驰名商标适用,对淡化理论的讨论仅限于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在成千上万个商标中,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商标而言,其基本的功能仍是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即使是驰名商标,其首先也是商标,其次才是驰名商标。之所以对驰名商标给以一些特殊的保护,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表彰的社会属性具有竞争的优势。大体上来说,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基于两个理论,即传统的混淆理论和现代的淡化理论。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却是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并且造成了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损害。由此可见,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混淆理论是《商标法》的理论,而淡化理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⑦诚然,我们应该顺应需要,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吸纳淡化理论的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必须在《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保护的重点。实际上,为商标权人提供保护除了《商标法》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在《商标法》里体现淡化理论并不等于我们对驰名商标就不保护了,也不等于着我们不吸纳淡化理论;《商标法》就是要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

三、《商标法》功能的回归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每一部法律都有其不同的使命和任务,我们不能期望通过一部法律来囊括其调整对象所涉及的全部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不同的法律一起分工合作,共同配合,从而实现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个法律之间的功能定位分工。对于《商标法》而言,其应将混淆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将《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为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通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保护商标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应大包大揽。我们应借此次《商标法》修改的良机,将《商标法》中不合时宜的商标管理色彩抹去,还《商标法》本来的面目,同时注意不要让淡化理论将《商标法》引入新的歧途。

注释

①葛洪义,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4.

②董葆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出版社,2004.4.

③黄晖.商标权利范围的比较研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④冯晓青.《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中华商标,2007(4).

⑤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⑥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567;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267.

⑦李明德,著.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11.

参考文献

[1]邓宏光.从《商标法》立法宗旨谈《商标法》的完善.知识产权,2005,15(89).

[2]侯淑雯.商标权利属性的法理辨析.中华商标,2004(9).

[3]汤跃.中国《商标法》精神的法治价值取向———私权优位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4]邓宏光.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制定与修正.电子知识产权,2007(2).

[5]金向阳.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体系之构建.经济与法,2007(3)。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22: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能否成功索回被他人抢注的商标?
    在商标注册阶段,商标权人可以在商标局作出初审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经过审查属实,商标局将驳回抢注人的注册申请。若已经抢注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在商标注册阶段,即商标抢注尚未完成,商标权人可以在商标局作出初审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经过审查属实,商标局将驳回抢注人的注册申请。若已经抢注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 经 抢 注 成 功 的 商 标 , 如 何 寻 求 商 标 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权归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局会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那么,如何寻求商标权呢?首先,商标权人应尽快到商标局申请领取商标注册证,以便获得法律保护。此外,商标权人还应定期申请续展注册,以免丧失注册资格。其次,商标权人应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其商标权,如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同时,商
    2023-09-08
    202人看过
  • 浅论反垄断法的实现
    竞争机制是最为重要的市场机制之一,制止垄断、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最为直接的立法宗旨,《反垄断法》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经济宪法。文章阐述了反垄断法实现的意义,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缺陷,并探讨了反垄断法的实现途径。关键词:法的实现公力实施私力实施一、前言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和最主要的内容,也是整个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市场垄断。《反垄断法》的实现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反垄断法》有两种实施机制,一种是公力实施,即通过《反垄断法》主管机构执法来实施;另外一种是私力实施,即让老百姓通过诉讼方式索赔来遏制垄断。一、反垄断法实现的概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是法的要求向现实转化的过程和这种转化的实际结果的统一。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
    2023-06-07
    215人看过
  • 浅析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社会可谓源远流长,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和行为。鉴于商业贿赂对商品经济社会的危害性,从近现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竞争法都把其看作是一项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给予法律规制。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严格予以禁if=,并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①01993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帐。”这是我国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的法律依据。为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
    2023-06-12
    110人看过
  • 浅论“宪法制定权”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理论起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是宪法问题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认识宪法制定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整个宪法理论体系,有助于我们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及其宪法运行的整个过程。一,制宪权的概念在法学理论界,对宪法制定权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表述。如:韩国学者权宁星认为:制宪权具有两个方面属性:一是事实上创造的力量,即创造宪法的力;二是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性,即制定的宪法具有合法性和现实基础①。也有学者认为制宪权就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②。还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机关创造宪法的活动③。以上观点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都有准确之处。宪法制定权应该是以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制定一系列将有可能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的权力。当制定出的条文规则被公众认可即被赋予了最高
    2023-04-24
    435人看过
  • 浅析我国的刑法保护机能-法律论文
    一、要正确处理刑法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国刑法研究的进一步了解,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格外注重对刑法的处罚范围进行限定,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无罪比认定被告人有罪时髦。遇到争议案件时,主张无罪的人们往往理直气壮,开口便说法无名文规定不为罪,闭口就谈有利于被告。听者也常常认为,这种主张很开明、有思想。而那些主张有罪的人们似乎理屈词穷,听者也总是认为,这种主张很保守、很落后。于是,不管是就事实争议、还是对法律出现争议,人们习惯于以认定无罪告终。这种做法反映了人们对我国长期以来忽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一种不满和反动,于是,就极力主张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这种做法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那就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正在不断地深入人心,但这种做法的根本偏差就在于矫枉过了正。因为,刑法的保护机能也同样不可忽视,人们过去对
    2023-06-11
    80人看过
  • 浅析罚金刑功能的利弊
    依照我国刑法学通说,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罚金刑以剥夺犯罪人财产为核心内容。罚金刑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罚金刑可能产生的作用。作为刑罚一种,罚金刑具备刑罚的共性功能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不同的刑罚方法在功能上有不同侧重。同时,任何事物又都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因此,罚金刑的功能相对其它刑罚而言具有独特性,并且可以概括为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两个方面。一、罚金刑的积极功能主要可以归结为:1.剥夺功能。罚金刑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即对犯罪人的金钱的刑事剥夺。无论对犯罪的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无论是对已然犯罪还是未然犯罪,罚金刑的剥夺功能都能够得到发挥。对已然犯罪人而言,罚金刑具有剥夺再犯能力的功能。罚金刑所适用的主要对象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贪利型犯罪,这类犯罪往往需要一定的经济后盾作为资本。对上述犯罪人予以金钱剥夺,在客观
    2023-06-11
    136人看过
  •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主要有: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需要有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在市场中,由于交易主体、交易手段、交易对象多种多样,市场行为纷繁复杂,这就需要有交易者共同遵守的交易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场竞争中不遵守竞争规则的经营者及时给予制止,严重的给予制裁,这样才能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2.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了市场竞争应有的活力,妨碍了正当竞争所具有的合理配置资源、引导生产和消费这一作用的发挥。不正当竞争者违背商业道德,违背市场交易原则,扭曲竞争,破坏竞争,阻碍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性质,对不正当竞争
    2023-02-21
    193人看过
  • 浅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当今社会隐私”不在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国际人权的相关文件已经体现对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综观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基本上都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我过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很不完善,至少存在着以下的缺陷: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明确等等。这些方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发展和完善:尽快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科学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正确确定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等等。本文拟对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和隐私权的立法建议等问题作一些简要的探讨。随着社会的演变,人们对于自己的隐私越来越关心,越来越多的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而对簿公堂。但是人们发现翻遍厚厚的法规,却找不到保护隐私的专门法律条文,只是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但是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
    2023-06-13
    161人看过
  • 经济法浅议论文二
    经济法浅议审判实践中有关合伙债务清偿的几个问题论文”《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立法已采取补充连带主义,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义与补充连带主义的区别,没能正确适用法律,我们对此问题必须予以注意。根据补充连带主义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不是直接清偿责任,而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即在穷尽合伙企业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顺序冲突问题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往往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这时如何确定清偿这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这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采取并存债权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
    2023-06-05
    484人看过
  • 商标的用途与功能
    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功能:(1)商标具有表示商品来源(指生产企业)的功能。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厂家一般是同一个。企业为了巩固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必须生产质量优良,价格适宜的商品,增加商标的信誉,才能吸引消费者按照商标认购。(2)商标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功能。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往往具有相同的质量,消费者可以通过识别商标,买到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具有一定质量的商品。(3)商标具有宣传产品和扩大购销的功能。商标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案商标,符号商标和组合商标。
    2023-04-30
    142人看过
  • 浅论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
    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大量滋生蔓延,成为了人民群众所痛恨的社会公害,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对遏制商业贿赂犯罪势头起到了重要作用。一、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及案件范围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从没有涉及过,只是在行政法规、党政文件和新闻传媒以及领导批示中被广泛使用。司法界通常认为,贿赂犯罪包括商业贿赂犯罪和公职贿赂犯罪,两者在权力寻租对象、产生基础、适用法律等方面是有区别的。而行政法规所讲的商业贿赂犯罪外延是泛指所有贿赂犯罪。由于司法界主流观点与行政法规等不完全一致,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处理不够统一。笔者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
    2023-06-03
    299人看过
  • 浅析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如何采信当然也要从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去分析。对于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关联性一般没有问题,应当着重审查其合法性、客观性。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是指鉴定结论是由法定鉴定部门的法定人员,依照司法鉴定程序对诉讼设计的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供的,符合法律要求。主要表现在:鉴定结论是由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事项、委托要求及提供送检的鉴定材料,指派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鉴定人员,依照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检案中某种事件事实进行检验鉴定后形成的书面结论。1、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在鉴定程序开始后,双方应当向法院提交检材,对于医疗纠纷来说主要就是患者钓病历材料。对于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或医学理论书籍,仅是为了支持己方的主观观点而提供的参考意见,不属于检材的范围。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对病历材料当面质证,详细记录双方意见,尤其是
    2023-06-11
    326人看过
  • 浅论“小金库”的审计方法
    作者:朱海燕2010-8-1712:08:12来源:江西省高安市审计局私设“小金库”,是一种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也是滋生经济腐败和犯罪的温床,是审计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查处难度大。笔者在日常的审计工作中,总结了以下几种“小金库”的审查方法:一是库存现金盘点法。库存现金盘点法,就是将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相核对,这是我们在审查小金库问题时常用的一种方法,在被查单位无准备情况下,采用突击盘点的效果更好。若发现库存现金与帐面金额不符,应立即追查其原因,对其缘由应追查到底。现金盘点时,不仅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进行盘点,同时还要对其保险柜、办公室抽屉、橱柜等地方进行清查,特别要留意的是收款收据及其他发票、合同、笔记本、借据等有关资料,从而找到有关线索。我们审计人员在一次盘点过程中,就在出纳的保险柜中发现了被其称为“发错地方”的银行票据,经追查,为
    2023-06-07
    141人看过
  • 浅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质证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庭审质证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也显得日益重要。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66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仅此一条法律规定并不能规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具体质证行为。针对这一问题,虽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和弊端,明显表现出立法与司法的不同步性及司法操作上的无序性。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质证问题仍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一、质证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对于质证的概念,应结合构成质证的基本要素(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客体、质证的内容)来进行。即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对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提出质疑和询问,以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的诉讼行为。(一)质证的主体1、有人主张质证的主体应以该主体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标准,因为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仅是
    2023-06-06
    324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浅论商业受贿罪中回扣的认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2-24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商品价款”的行为。
    • 注册商标部分驳回复审能成功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2-19
      注册商标部分驳回复审有可能成功。是因为商标驳回是商标局作出的,但是商标驳回申请是向商评委提出的,商标局与商评委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表现在: 1、商标局审查完全是根据递交的材料,不会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如果提驳回复审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商评委会考虑; 2、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商标局与商评委的标准也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是按照审查标准来审核,而商评委考虑的方面会比较全面。
    • 商标成功被人抢注了还能要回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11
      商标被他人抢注超过五年已过了法律规定可能抢不回来了;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如果发现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
    •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负犯浅论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8-10
      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 两个人成立共同正犯时,要求有参与意识。成立共同正犯,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所以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处理原则。 因此,如果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有造成加重结果的危害,那么共同正犯人应当对加重结果负责。
    •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的该商标申请能成功注册吗商标驳回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4
      按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商标被驳回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对于会不会成功,如果商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成功注册的,请自行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