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作出判决,养子女共同支付给原告周某生活费3万元,并搬离周某的住处。
早年没有生育子女的76岁老汉周某为老有所依,于40年前在当地收养了一双儿女。现今,养子女都已经长大,并分别建立了家庭有了自己的孩子。养子一家虽然都居住在周某的房子里,但却和周某分火吃饭。周某孤身一人,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还要自己买菜做饭或出门买饭吃,晚年生活非常凄凉。近几年,周某因心脏病复发多次住院,刚开始养子女还能到医院看望,后来则不管不问,周某深感心灵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恶化。今年8月,周某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同时要求养子女支付多年来的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由于二被告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周某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理由正当、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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