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地产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房地产所在地。【案例】原告王与被告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在租赁中发生纠纷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租赁期限届满,原告王某向房屋所在地东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腾退房屋。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书面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在西湖区。本案应由西湖区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西湖区法院审理。【判决】东湖法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继续审理案件。
租赁合同管辖权规定有
关于租赁合同管辖权规定有:
1、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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