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概念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构成要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适用条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二、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三、我国法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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