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22:02:27 372 人看过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法制的完善、改革的推进,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让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经济领域-破产,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自1989年以来,已有近5万家企业破产。但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较晚,破产制度尚不够完善,许多应该设立的制度尚未建立,比如破产法域中的破产人失权制度,笔者试结合自身办理破产案件的体会,对破产人(特指破产企业本身和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人员-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领导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等)失权制度作浅显的论述。一、破产人失权的概述及失权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破产企业之所以破产,除部分与国家体制、经济政策、资源、环境等因素有联系外,大部分却是与其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经营信誉,甚至自身在经营中的诈骗、不诚实、不正常的行为如违法受罚、遭禁等因素有关。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法虽然普遍实行破产无罪原则,竞相标榜破产不惩罚主义①,但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仍有破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可见,在破产法域内,不可能完全实行不惩罚主义,破产人在不同的层面上,仍将承受一定的法律后果-惩罚性后果。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破产人所承受的破产法律后果是双重的:其一,破产法自身对破产人设定的法律后果。例如,破产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②;破产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③;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等④。其二,破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对破产人设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这两种法律后果尽管同产生于破产宣告生效时,但是,蕴含其中的立法理由和宗旨,以及解除或消失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和顺利进行,以及维护破产财产的安全。破产程序一旦结束,其目的即也达到,破产人所受限制便无继续存在之必要,因而自动解除。后者的设定与破产程序的进行无关,而是考虑到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之外以及破产程序结束后应当受到怎样的限制和束缚,才不至影响社会公益、交易安全和公序良俗等。其原因正是基于前述破产人在企业破产的原因上,有的有过错。因而,破产法以外的某些公、私法基于其规范的权利、义务的特性要求,规定破产人在一定期限来到之前,或者在一定的事实发生之前,在某些特定的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乃至家庭关系领域,不得象正常人一样从事商业活动、担任社会公职、实施民事行为等。这就是破产法上的破产人的失权制度。对破产采不惩罚主义,这只是大的原则。但作为惩罚主义主要表现的破产失权,也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取向的。其一: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看,多是以不惩罚主义为原则,以有条件的惩罚主义为例外的。如日本《警察法》第七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破产人在破产失权期间不得成为国家公安委员,都道府长公安委员。德国《法院组织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破产人失权期间不得成为商事法庭的荣誉法官。其二,造成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企业外部的,有来自企业自身的;有基于破产人无法阻碍的,有基于破产人自身过错的……对破产人破产不管其什么原因,有无过错,均采取一视同仁的不惩罚主义,不追究其破产责任,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有倡导企业破产,鼓励破产人不思进取,不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之嫌。它将导致企业一旦陷入困境,即走破产之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其三、建立破产人失权制度,是保护诚信经营、惩处恶意破产之需。基于前述破产原因的多样性,如经营道德低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导致企业破产的,对破产人就应该给予制裁,这种制裁本身就意味着是对诚信经营者的一种保护。同时,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法制尚不够健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间不久,破产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欺诈破产、偏颇性破产、假破产、真逃债、违规“搭车”破产等屡禁不止。因此,从打击违法破产的角度出发,也有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的必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7日 16: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责任相关文章
  • 论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履行监督职能,债权人委员会的人选不应仅局限于债权人,由专业人员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可能更为有利,德国《支付不能法》即有此种规定。○6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对债权人的全面代表性。如德国《支付不能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在该债权人委员会之内应当有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具有最高金额债权的支付不能债权人以及小金额债权人参加。雇员作为支付不能债权人具有非为不显著的债权的,在该委员会应当有一名雇员代表。新破产法草案要求债权人委员会中有一名破产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但是对债权人代表的广泛性未作明确规定,对此应加以完善。此外,笔者认为,在债权人委员会中设置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的前提,是职工对企业享有债权且数额较大,即德国《支付不能法》中规定的非为不显著,如果企业对职工根本不存在负债或负债数额很小,则不应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再选任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2023-06-09
    247人看过
  • 论我国破产监督人制度的设置思路
    摘要:破产监督人在各国立法中的称谓虽然不同,但其设置主要都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证有效进行。目前,我国的破产法中承担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债权人会议和法院,但是由于它们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它们无法充分的实现公正和有效的监督。因此,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监督破产程序势在必行。关键词:破产监督破产监督人一、破产监督人的概念及地位分析破产监督人在各国的立法中称谓有所不同,英国、美国、新西兰等称为检察委员会,意大利、法国、德国等称为债权人委员会,日本、韩国等称为检察委员或检察人,旧中国破产法包括现在台湾省破产法称为监察人。不管名称有何不同,它都是指破产程序中的一个专门机构,是监督破产清算人的机关。各国法律对于破产监督人破产监督人制度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强制主义,即法律规定在破产时必须由全体债权人选举设立该机构,否则程序就是不合法的,例如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另一种是自由主义,即该机构并非任何破产案件都强制
    2023-04-29
    392人看过
  • 破产制度中的破产保护与破产定义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破产重组方案。破产保护与破产的区别有:1、设立目的不同;2、价值功能不同;3、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性规定有:(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
    2023-07-17
    314人看过
  • 论破产案件中的审判监督制度
    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进行审判监督,是大家的共识,不管从破产立法上,还是从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都没有否定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但我国目前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极不健全,对破产案件的监督也一直是审判监督的薄弱环节,存在法院在对破产案件相关事项的审判监督权上的行使无法可依的情况,也存在法院对当事人就破产案件中有关问题的申诉处理上感到十分无奈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如何建立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进行一定的探讨。一、对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涵义破产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聂启明
    2023-06-06
    102人看过
  •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复兴的可能时,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所蕴涵的拯救企业的理念使其弥补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具有极大的法律价值,因此,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毅然跟随世界立法潮流,设“重整”单章专门规范濒临倒闭企业的拯救问题,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重整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出巨大作用。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制度已有一定研究,但对于这一独特法律现象为何会产生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去解释它却鲜有人为之努力。本文不揣浅陋,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粗略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固有理性内涵的总结和阐发,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
    2023-06-11
    410人看过
  • 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有关理论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基本制度,它是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根据现代破产法理论,破产已经不是简单的破产清算,而是包含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豁免制度,使那些陷入债务困境,支付不能的企业能够恢复正常的运营,能够重新清偿债权人,其间所涉及到利益主体众多。特别是在公司破产重整、和解过程中涉及到了诸多了利益相冲突、混和的主体。可以说,公司重整是一个公司的重生: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开始,公司就开始了重生之路。重整人接管公司,监督人对重整人进行监督,关系人会议是意思机关,法院对重整的全过程监控。公司的运营掌握在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其权利结构,犹如一个同质不同名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公司的良好运营系于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的权利义务制衡。重整治理就是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公司良好运行,最后清偿债务的目的。同样对和解来说也是如此。只不过,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和议,法
    2023-06-06
    141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最大亮点
    6月1日,新《破产法》开始正式施行。相比于20年前制订的旧《破产法》,新《破产法》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4月末,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联合举办,汇业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等承办的《破产法》实施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来自法学界、实务界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和清算界代表、企业界代表近100人结合破产管理人制度,就《破产法》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上海国资》特发与会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的演讲精华,希望能对读者更好的理解《破产法》有所帮助。李国光文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人代表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利于保证债务人的公正、合理地进行。新《破产法》在总结我国破产案件审理实践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使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程序规定更具有可
    2023-04-24
    271人看过
  • 破产法利益制衡机制论
    「内容提要」破产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制度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务人,以物吃人与对人终极关怀理念相抵触的,违背自然法原理,必须加以禁止。(2)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民主观念对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的破产理念提出了挑战。罗尔斯的公平机会均等论与李普森的自由平等相对论对古老传统的破产制度提出了质疑。一个债务缠身的人,其劳动成果无法获得安全保障的人能和其他人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参与竞争是可疑的。有人说,如果一个人太贫困,以致买不起一片面包,支持不起旅游的费用,没钱打官司,尽管没有法律限制他吃饭,或旅游、告诉,他们仍像受到法律禁止一样,几乎没有自由。[8]如果对债务人破产采取免责主义,免除其所付债务,从而使其获得新生,尽管这样有损债权人的利益,但这样的确是公平的。罗尔斯指出一个社会,无论效益多大、多高,如果缺乏公平,则我不会
    2023-06-06
    498人看过
  • 破产复权制度的法定条件
    导语:破产复权制度是指破产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因破产宣告所受破产程序以外的权利限制并恢复原有权利的制度。复权制度分为两种:当然复权制度和许可复权制度。前者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必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恢复权利的制度。这些法定条件包括:(1)、破产人在依法申请免费并获得法院裁定许可时;(2)、在破产人因和解而终结破产程序时;(3)、在破产人因破产废止而终结破产程序时;(4)、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经过法定期间时。凡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破产人的权利自动恢复。许可复权制度是指破产人缺乏法定的当然复权事由,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清偿及其他方法免除了自己对破产债权人的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后,向法院提出复权申请并得到裁定许可的制度。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破产法的知识,请点击破产法频道
    2023-06-06
    400人看过
  • 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吗
    一、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吗我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如果可以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民法典》中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法人破产的情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二、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有了个人破产法,一旦出现欠债不还、逃债等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情况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防止自然人因为背上沉重的债务,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情况。个人破产法是企业或公司破产法的基础。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个人
    2023-06-06
    403人看过
  • 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关键词:破产重整;自行管理;管理人;职权配置内容提要:我国破产法对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尚不够具体,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设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条件时,应当考虑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立法应允许债务人在提起重整申请的同时提起自行管理的申请。在自行管理模式下,立法应当区分调查及检查权、撤销权及追讨财产型职权、重整事务型职权、监督权等职权,在债务人和管理人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债务人管理层聘任专业机构和人员的报酬支出属于破产费用,管理层自身的报酬则属于共益债务。在自行管理模式下,重整相关参与人员的报酬数额及确定方式应适用特殊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程序中,重整企业可以由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在不同的立法体系中,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美国破产法中的占有中的债务人(debtorinposses
    2023-04-23
    419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改写企业破产制度
    金融机构:破产申请有法可依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填补了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此领域的空白。不少人都记得,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倒闭。该银行早就应该破产,却因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以致一直承受不断扩大的损失。近年来,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无法破产,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新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认为,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
    2023-06-09
    360人看过
  •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
    引入破产重整程序、确立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之处。破产重整是一种再建型债务清偿程序,它的确立,标志着现代破产法价值追求完成了从债权人利益至上的个人本位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的转变。为实现破产重整所蕴含的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理念,新《破产法》设立了破产重整的申请制度、担保限制制度、自动冻结制度、分组表决制度以及重整计划的法院批准制度。为确保这些制度的实施,法院担当了衡平、指挥、监督、协调等重要角色,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关键词:破产重整、社会利益、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时10年完成草案起草工作,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已施行20年的《破产法(试行)》。一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相对于旧《破产法》,新增的重整程序是新《破产法》最大的创新,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项空白
    2023-06-11
    348人看过
  •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规定破产清算的
    一、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规定破产清算的中国内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包括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财产分配完毕、破产和解协议达成、破产重整完成。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采取与《企业破产法》相一致的立法模式,将破产的程序作出区分,将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其中破产清算是破产的核心程序,在进入破产清算后,管理人执行破产人的个人破产财产,使其全部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在清算结束后,所有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破产程序也予以终结。在破产和解的程序中,则需要破产人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达成和解协议,或采取减免债务的方式或分阶段偿还债务,各方在签订协议后,严格遵照协议约定执行,则最终破产程序也归于终结。最后,在破产重整中,破产人通过各方认可的重整计划而再生,以将来的收入偿还各方债务。二、个人破产制度有哪些利弊1、缓解矛盾。实施《个人破产法》后,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
    2023-04-24
    137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责任是指有关方面违反企业破产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破产责任表现为有关人员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导致企业破产。企业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更多>

    #破产责任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如何理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
    • 破产申请制度对管理人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4
      破产申请中管理人的作用是: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 破产法的法律制度规定的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5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
    • 请问股权质押制度破产怎样做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21
      一般情况下,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在记载在股东名册,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通常情况下,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由股东和法人承担。股东如果将股权进行了质押,则破产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就转移给了质权人。
    • 什么是破产?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宣告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按一定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偿还给债权人。 破产法是有关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和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其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非全民所有制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破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