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层刑事赔偿案的调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42:58 105 人看过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刑事赔偿案的状况如何?公民获得的赔偿金有多少?赔偿案又是如何执行的?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目前某基层检察院的赔偿案进行调查并发现:

1、决定刑事赔偿比率高。如a院受理的4起刑事赔偿案中,有3起决定赔偿,占总数的75%;b院受理的5起刑事赔偿案中,有4起决定赔偿,占总数的80%。从受理到决定赔偿,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是能够坚持公正执法、有错必纠的,是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从人民群众要求赔偿这一点来看,《赔偿法》的宣传贯彻是有一定成效的,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在进一步增强,对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识在进一步提高。

2、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如b院4起决定赔偿的案件中,只有2起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最终获得了赔偿,其余2起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因种种原因没有被赔偿。a院目前已支付的近2万元的赔偿金,全部挂帐。即使已经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也是从检察机关有限的办案经费中挤出的,国家财政并没有给予赔偿,由此看来,赔偿已变成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有悖于国家赔偿法的初衷,更不利于赔偿案件的执行。

3、决定赔偿案件中作无罪判决的案件比例相对较大。作无罪判决的案件有4起,占a、b两院决定赔偿案件总数的57.1%,另外,作撤消案件处理的有2起,占决定赔偿案件总数28.6%;作存疑不诉处理的案件有1件,占决定赔偿案件总数的14.3%。从这些错案情况来看,赔偿是给予人身权受到一定侵害的当事人的一种司法救济,是必不可少的,赔偿同时又是检验执法机关办案质量的一种缩影,尽管赔偿义务机关有种种苦衷,但这些苦衷都难以阻挡法治国家的历史必然进程。

浅要分析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办案中不严格执法是造成目前赔偿案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当社会稳定与办案的结果发生冲突时,执法机关往往会从大局着眼,将法律的天平倾斜于社会稳定,然而法律是神圣和公正无私的,这种倾斜是经不起历史检验而以赔偿作终。如张某滥用职权案,当时有国家级媒体报道,又有受害人亲属在国道上拦截车辆闹丧,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实际上已经注意到受害人的死亡同张某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出于受传媒及社会稳定的压力影响,终于决定批捕,后此案因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被宣告无罪。

2、个别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是造成赔偿案发生的又一原因。主要表现在个别办案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四个不强,有的是主办、主诉意识不强,依赖性大,认为案件经过请示、汇报或协调,便高枕无忧了;有的是公正意识不强,受单位、部门和个人利益驱动,而办理一些关系案、人情案、利益案,把办案当成是一种权利,把办案当成是获取某种利益的渠道;有的是办案水平不强,不能及时获取证据、正确使用证据、准确运用法律;有的是办案责任不强,由于错案责任追究制没有很好地与办案人员的责任挂钩,使办案成为他们的一种铁饭碗,不学无术、不思进取、滥竽充数的也不乏其人。

3、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不用办案经费兑付,其原因是赔偿义务机关和当地财政部门均无专项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虽然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然而当地财政部门在保障工资和办公办案经费时,已感到资金紧张,因而没有设立专门赔偿经费帐户,更谈不上将赔偿经费及时核拨到位,对决定赔偿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同样没有专门的帐户,在赔偿经费未落实、当事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不得不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支付,这样以来,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变成了消极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与法院赔偿委员会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而《赔偿法》并未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申诉权,又没有第三者从中裁决,造成赔偿不能执行。如肖某要求赔偿一案,赔偿义务机关即检察机关认为:肖某的行为既使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应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肖某的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只是认识上和定罪上存在分歧意见,但仅就肖某的犯罪事实而批准逮捕肖某是符合逮捕条件的,没有错捕,法院以肖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判决其无罪,有放纵犯罪的可能,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后该起赔偿案,经赔偿义务机关实行个案跟踪监督,使该起赔偿案被中止执行,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被告人肖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上述现象以一斑而窥全豹,对这些现象的治理应当提上议事日程,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积极增强办理赔偿案件的透明度。采取听证会制度和开庭审理制度等形式,听取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及意见,加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力度,加强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对刑事赔偿案审理过程的监督,有效促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公正执法、居中裁判,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书面审理现象。

二是认真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各办案单位结合推行主办责任制、首办责任制、主诉检察官等制度的同时,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对违法办案、越权办案人员从严查处,对因过错造成办错案、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向过错责任一方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使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办案中。

三是应及时建立专门赔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办案部门上缴的非法所得款中提取赔偿资金,建立专门帐户,严禁截留、挪用该款项。各办案部门在鼓励办案人员多办案、办好案、办铁案的同时,还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从财政返还的办案经费中提取赔偿基金,建立赔偿专门帐户,对决定赔偿的及时给予赔偿。

四是加大《赔偿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各办案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干警深入地进行学习,提高办案责任意识,即要防止办错案,又要敢于面对错案,并依法纠正;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全方位、多层次地深入案发单位、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探索在办案中向当事人发放赔偿法须知、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资料,从而加强人民群众和发案单位、发案人员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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