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期间被关押的法定条件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既然当初决定对罪犯予以监外执行,无缘无故的就不会再重新关押罪犯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为什么原因被关押的,到时候也会直接通知罪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n(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n(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n(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n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n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n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
法定最新监外执行机关有哪些?监外执行需满足哪些条件?
230人看过
-
哺乳期监外执行是法定的条件吗
225人看过
-
监外执行期间外出是否会被收监执行
185人看过
-
哪些条件是实现监外执行和内执行的必要条件?
94人看过
-
犯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存在哪些情形的会被收监执行
340人看过
-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吗
349人看过
-
身体哪些状况的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执行的条件是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0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流产期间可以监外执行吗?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7《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
监外执行期关于监外执行期收监的法律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
失职罪能监外执行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哪些呢?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4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
-
监外执行期间未按要求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裁定条件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收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