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害人是否可以阅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15:01:30 208 人看过

公安机关应当将立案材料、证据同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将移送案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但是,没有义务告知被害人移送审查起诉。被害人对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知道的少,知情权也很少。所以当认为办案不公时,难免会误会暗箱操作,对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产生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阅卷。

一、刑事诉讼的流程

1、侦查阶段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审查起诉阶段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审判阶段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被立为刑事案件后会怎样

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后,公交机关会进行侦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会制作起诉意见书和案卷材料移送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会被案件进行判决。

一、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是: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5、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6、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有: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本区域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案件。

综上所述,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后,公交机关会进行侦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会制作起诉意见书和案卷材料移送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会被案件进行判决。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有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属于本区域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案件。

三、派出所材料送检察院被驳回怎么办

如果公安机关有新的证据,或者对检察院的补充侦查不服,可以重新要求审查。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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