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水产厅、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加强沿海船舶、港口的管理,是打击海上走私活动,切断海上走私渠道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综合治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一项基础建设。各地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抓好我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工作。
关于《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召开的第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严厉打击海上走私活动,加强沿海船舶和港口的管理,我们共同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现送上审批,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
为加强沿海治安管理和对敌斗争,打击海上走私活动,维护生产秩序和海防安全,保卫“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特对沿海船舶、港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省国营、集体、个体(包括合股,下同)所有的各类船舶,除军用、公安警艇等特种用船外,按下列隶属关系管辖与监督。即:从事渔业生产、水产运输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隶属水产部门管辖与监督;从事客货运输的各种船舶隶属交通部门管辖与监督;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各种船舶(包括舢舨、竹排)由所在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管辖与监督。
二、各类船舶均按照隶属关系,经申报批准,检验合格,统一编号,发给各种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和营运。
1.渔业船舶应持有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渔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捕捞许可证或其它作业有效证件。集体和个体所有制渔船,还应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船(渔)民证。
2.交通运输船舶应持有船检、港监部门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并持有客货运输或其它作业有效证件。集体和个体所有制运输船舶还应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船民证。
3.农副业生产船舶在经过所在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登记、检验、丈量和核定航行区域及载重定额后,发给航行证件。允许跨县(市)海域作业的应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农副业船舶外出停泊签证簿和船(渔)民证;只在本县(市)海域作业的,应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内海船(渔)民证。
三、各类船舶新造、引进、更新、改造、买卖、报废,应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发证和注销手续。严禁私自转让、出租、出借和买卖船舶。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船员和渔船民的管理工作。国营船舶船员的管理工作由各船舶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和个体船舶渔船民的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市)主管单位和公安部门负责。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有走私、贩私、投机倒把、下海外逃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重大政治、经济事故责任者,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出海。
五、各类船舶均应认真贯彻执行船长负责制。依照船舶类型、吨位大小、人员多少,建立船上治安保卫小组或治安保卫员,组长一般由船长或船老■担任,负责船上治安保卫和海上安全生产作业。
六、各船舶单位要加强对船员和渔船民的思想政治和法纪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船员和渔船民的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社会主义、爱国主义观念,制定安全生产和遵纪守法公约,自觉遵守各项船管、港管规定和制度,接受港监、渔监、公安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按照规定缴纳港口管理、航道养护等各项费用。
七、恢复、健全沿海社队港(澳)口船舶管理、检查机构,发挥其职能作用。各县(市)、公社、生产大队应对本辖区原有的港(澳)口船舶管理、检查站进行一次整顿,建立健全组织,调整充实力量,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交通、水产、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检查督促。
港(澳)口检查、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港口检查、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及工作费用,由地方经费安排,或以收取必要的船管费自收自养的办法解决。
八、情况比较复杂、船舶比较集中的重要港口,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交通、水产、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港口治安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港口、船舶治安管理的领导,严格履行船舶进出港申报、签证手续,划分船舶停泊区段,落实船舶看管措施。
九、违反本规定和各项船舶、港口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进行走私、投机倒把、偷渡外逃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应按有关违犯港航规章的处理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警告、罚款、停止供应燃料和口粮、停止出海生产或营运,以至吊销证件,扣留、没收船只等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外国籍和中外合资的船舶,只许在我省对外开放和指定的港口停泊,并按交通、外贸、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我省颁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港澳(含双户籍)船舶非法进入我省海域进行捕鱼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渔政、边防、海关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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