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满十年合同到期不续签是违法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一方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签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维权。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一年补一个月的标准支付。
派遣工工作十年难“固定”
肯德基因员工“忘贴标签”辞退11年派遣工
“我在肯德基工作了11年,工龄也应该是11年才对,可是,自1995年签集体合同后,2000年和2004年又分别跟其他公司签合同,这样下来,我的工龄被分成了一段一段的。”
如果将工人这10年期间肢解开来,肯德基便规避了这项法律规定。
如果把工资、福利待遇、晋升机会全算上,派遣工与正式工差距越来越大。
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表示,他们正在考虑使派遣工成为正式工。
本报记者张娜
6月20日,徐延格和他的肯德基工友再次来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这次他们是来和律师商量怎么提起上诉的。
徐延格1995年2月来北京在肯德基做搬运工,一干就是11年。去年10月,在一次配货过程中,他忘了贴标签,被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为由辞退。
随后,他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的帮助下把肯德基告上了法庭。然而,6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徐延格是一名派遣工人,与肯德基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驳回了徐延格对肯德基2万余元的索赔要求。
派遣工被当作皮球踢
从一大堆文件中挑出几个有些破旧的蓝皮“就业证”,徐延格对记者说:“我1995年被肯德基招用,并签订了集体合同,在配销中心搬运货物,公司有我们的花名册、员工入职档案,每年也给我们发就业证。”
从2000年开始,北京对雇用外地工人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必须通过职介中心。
“当时(肯德基)找了东城职业介绍中心和平里分中心帮助办理就业证。但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徐延格说。
2004年,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桥)开始和肯德基合作。
“当时时代桥的介入还着实让我们高兴了一阵子,因为公司5月31日发通知说只要签了这个合同,就给我们上保险,以前公司是不给上保险的,而且工资不变,只是由时代桥代理发放。”
徐延格一直认为自己是肯德基的一分子,直到被肯德基辞退后才清楚,自己进了“肯德基设置的圈套”。
在与肯德基的诉讼中,徐延格虽然败诉了,但他表示:“即使打不赢这场官司,也要让这种‘圈套’大白于天下。”
那为什么不告时代桥呢?
徐延格无奈地说:“即使告了时代桥,它肯定说‘你不是我辞退的,跟我没有关系’。就像踢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目前,已经有28名工友表示支持徐延格维权,但他们称不会像老徐一样打官司,耗时、耗钱,维权的成本太高。
肯德基:正在考虑
让派遣工成为正式工
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表示,肯德基与时代桥公司的合同、时代桥与徐延格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行为;时代桥公司是北京一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劳务派遣专业公司,没有不负责任、违反国家法规的问题。
肯德基所属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公共事务和政府关系副总裁王群解释说,“劳务派遣是2000年以前用工难问题催生的特殊劳动制度。”据王群介绍,在肯德基内部,只有徐延格所从事的理货工、搬运工这类体力性质的工种,采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
此次被起诉之后,肯德基公司意识到“更多员工希望与肯德基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和同”。为此,王群表示,肯德基公司已经开始考虑“如何让劳动派遣公司的员工成为正式员工”的问题。
劳动力派遣工问题
引发质疑
质疑一:风险转移
“肯德基公司不断为公司员工更换‘婆家’,并选择那些实力一般的不知名公司,实际上是以‘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将员工的社保风险、工伤保险等转嫁给这些小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响到肯德基,从而回避了肯德基公司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徐玉领律师分析说。
10年工龄分成3段
“我在肯德基工作了11年,工龄也应该是11年才对,可是,自1995年签集体合同后,2000年和2004年又分别跟其他公司签合同,这样下来,我的工龄被分成了一段一段的。”徐延格说。
一个工友算了这样一笔账:
肯德基每月替每个员工向时代桥交40元的管理费,一年下来才交480元。
而如果公司的正式员工被辞退后,要给一个月的工资作经济补偿金,一个员工的工资最少也1000元以上,就是要补偿1000元。
这样一比较,肯德基省下了520元。
徐玉领说:“采取这种用工方式的公司还能避免因员工的‘工龄’过大而在辞退员工时担负过多的经济补偿金或福利、养老等责任。”
工伤后的保险困扰
“前两年我们一个肯德基工友搬运货物时被电动自行车挤伤了,诊断结果是骨折,休息了三个多月才好。当时的医药费都是个人垫付的。住院期间,公司没有派人去看望,关于医药费的问题,也一直推脱。”
一个工友无奈地说:“直到最后,肯德基也没有将医疗费直接支付给这位工友。”
随意辞退员工
徐玉领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这种合同一旦订立,用人单位就不能随便辞退劳动者。”
但是,如果将工人这10年期间肢解开来,肯德基便规避了这项法律规定。
“这不是在钻法律空子还能是什么?!”一位工友气愤至极。
质疑二:同工不同酬
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历来是人们质疑的焦点。在近期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中,据相关人员透漏这个问题正作为重点来研究。
如果把工资、福利待遇、晋升机会全算上,派遣工与正式工差距越来越大。
徐延格说:“虽然干一样的工作,但我们和肯德基正式员工的待遇真的没法比,他们有饭补等各种补助,还上保险,每年发13个月的工资。我们什么都没有,连饭都要自己解决。干一小时活拿一小时的钱。”
徐玉领分析认为:“这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很多企业都是‘一企多制’,职工身份被划成若干个类型,诸如固定工、合同工、聘用工、派遣工、临时工,聘用工又分单位厂聘、部门聘、车间聘、班组聘等。虽然干同样的工作,甚至聘用工比固定工干得更好、干的活儿更多,但是聘用工的工资待遇远远不如固定工。”
质疑三:双赢双输
有专家称劳动力派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酿成了“双赢双输”——劳动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双赢”,劳动者和国家“双输”。
用人单位减少了直接使用劳动者的成本和责任,劳动力派遣单位获得了利润。劳动者在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劳动的前提下工作,同工不同酬,并面临着劳动关系的高度不稳定。对于国家而言,劳动关系不稳定、工资水平降低、社会保险基数减少,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但在这种利害关系明显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研究过程中仍有争议。
全国人大一位《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说:“双赢双输是对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的一种质疑,在征求意见时,很多人提出取消,可有人仍提出应规范、引导、鼓励。”
《劳动合同法》
还需细化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我们也正在修改当中,至于肯德基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征求意见时都提到了,《劳动合同法》将有规定解决这些问题,但正在研究当中。”上述全国人大人士表示。
“以前的劳动法是没有派遣用工的规定的,如今,把派遣用工这一章节写入了草案,并作为一个重要章节来研究是很大的进步。”徐律师说道。
根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2条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的弱势地位作出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的行为,或者在劳动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胁迫的手段强行让劳动者与不了解、不知情的劳动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转嫁风险和责任,《劳动合同法》(草案)第40条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一些规定还不是很详细,还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领域、行业,哪些工种、哪些企业可以采用劳动派遣方式,而哪些不能采用;也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职工之间怎么形成一个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了劳务纠纷,应该采用一个什么样的处理程序;出现问题谁负主要责任,谁负连带责任等。”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陈杰平处长表示。
【相关链接】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用工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和实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管理与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离。
这种劳务方式最早产生于日本和美国,20世纪70年代引入中国,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出于安全考虑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服务人员。
来源:法制早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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