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中,担保有哪些情形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22:59 83 人看过

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定金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当定金所担保的合同履行之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我国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那么,在以定金作为担保方式的合同双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破产,其所接受的定金,能否作为产生别除权的基础,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我国立法规定了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那么当接受定金并违约的一方破产时,其所接受的定金,应属特定财产,给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享有别除权,优先取回所付定金。笔者认为,定金担保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仅是一种特定之债,不构成特权担保。因此,其定金的给付以及定金的返还,属于纯粹的债权关系。所以定金担保不具有以特定物为标的之物权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不能作为别除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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