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化的担保类型,包括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五类。非典型担保是相对于典型担保而言的,非典型担保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是指法律未明确规定,在交易中自发产生的担保形式;另一类是指法律虽有规定,但未典型化的担保形式。非典型担保分为非典型人保和非典型物保,非典型人保包括到期回购、差额补足责任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属于非典型物保的范畴。
律师补充:
采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作为增信措施的,应及时向法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确保债权实现的优先顺位。保理人应就应收账款转让及时通知债务人,同时应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必要凭证,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在交易过程中未及时进行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或可依法对标的物主张权利,担保功能落空,公司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保理交易中,未及时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登记的,保理人也无权优先取得应收账款。让与担保交易中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债权人无权就清算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
民法典对于担保有关规定
318人看过
-
《民法典》对于担保的有关规定
282人看过
-
民法典对于担保的有关规定
345人看过
-
非典型担保合同
497人看过
-
非典型担保方式有哪些
78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
130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非典型担保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8由于非典型担保本来不是作为担保物权的预定制度而由立法者设计出来的,而是作为别的制度存在。因其具有内在的担保作用,在实践中便被作为一种担保手段来运用,并逐渐得到各国判例的确认。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学者对非典型担保的种类认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例如,日本学者认为非典型担保包括临时登记担保、回赎、再买卖约定、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则认为非典型担保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所有权保留、代物清
-
非典型担保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31由于非典型担保本来不是作为担保物权的预定制度而由立法者设计出来的,而是作为别的制度存在。因其具有内在的担保作用,在实践中便被作为一种担保手段来运用,并逐渐得到各国判例的确认。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学者对非典型担保的种类认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例如,日本学者认为非典型担保包括临时登记担保、回赎、再买卖约定、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则认为非典型担保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所有权保留、代物清
-
民法典关于担保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2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
-
民法典关于担保协议的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02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期限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时按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民法典是否有关于担保合同的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13有。 《民法典》(于2021.1.1实行)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